夫赔二奶损失费,发妻不服欲索回
发布日期:2012-03-25 作者:徐涛律师
近日,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的李鹤州律师接待了一位寻求帮助的女士刘某,家住江宁的刘某和丈夫结婚5年,女儿刚满周岁。两年前,丈夫在出差的途中结识了江西籍女子周某。双方很快擦出火花,无业的周某就住进了陈某在东山悄悄租下的房子。从此,陈某便常常借故不回家,沉溺于金屋藏娇的享乐之中。妻子刘某忙于工作一时没有察觉,去年9月底,陈某外出时将手机丢在了家中,周某打来电话,正好被“正房”接听。于是丈夫的婚外情终于败露。而此时妻子已经有8个月的身孕。
夫妻双方一度陷入商谈协议离婚的冷战之中,刘某为了保胎也搬入了娘家居住。一个多月后女儿的降生为这个濒临破碎的家庭带来了希望。经过再三的权衡,陈某决定为了女儿而和情人分手。周某自然不会善罢甘休,经过一番争吵之后,陈某暗地里拿出5万元给周某作为“分手损失费”。要求周某再也不要出现在他的家庭之中。
事发:妻子怒讨“损失费”
可是纸是包不住火的,丈夫5万元私房钱的意外失踪还是被刘某发现了。得知实情的妻子怒不可遏,决定要把5万元讨回,刘某向记者表示:”第三者插足本来就给自己的家庭带来了不幸,她还有什么理由要损失费!“
根据刘某提供的电话,记者联系到了已离开南京的周某,周某则认为刘某的丈夫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欺骗了她的感情,让她留下了一生中不可抹杀的惨痛记忆,赔5万块钱并不过分。而花心丈夫却向记者一口咬定周某是明知他是有妇之夫仍主动和他保持关系的。
律师:“损失费”属违法行为
律师认为,刘某索回那5万元青春损失费是有法可依的。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七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必须尊重社会公德,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从开始就无效,而不正当的婚外情关系属于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成为产生效果的合法依据,对这种不正当关系的断绝,法律也没有补偿分手损失费的规定;其次,《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所得为夫妻共同财产,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陈某未经妻子许可而支付5万元的所谓分手损失费,明显侵犯了刘某的财产权,同样属违法行为,从行为开始即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再次,《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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