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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火车票入牢监,轻罪辩护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2-03-26    作者:张长海律师
——付X倒卖车船票罪案件辩护案例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724,委托人梁XX(女)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丈夫付X所犯的倒卖火车票罪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梁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梁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付X系陕西省XX县人,男,汉族,现年35岁,现住西安市XXXXX号院X号。因在西安市火车站为倒卖车票而收购火车票时被当场抓获。在付X身上查出全国各次方向火车票134张,票面价值22631元。现已经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倒卖火车票罪的罪名批捕。委托人梁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付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第227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该案后被移送XXX检察院审查起诉,被诉至XXX法院。办案律师前往并前往该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为本案被告人付X进行辩护的法律手续,领取了本案被告人付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该案起诉书依法审查查明:
2011727日,被告人付X采取电话订票、排队购票、从票贩子手中倒票等手段,为西安XXX旅行社、XX旅行社及一些散客购得不同方向卧铺票共计134张,票面价值人民币22361元。并事前约定每张车票加价30元(含5元服务发票)予以倒卖。20117714时许,被告人被告人付X在西安火车站东广场收购车票时,被XXXXX民警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以加价倒卖为目的,大量囤积火车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倒卖车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根据本案被告人付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为本案被告人付X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本案被告人付X倒卖车船票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该案《辩 词》的主要观点如下:
    一、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
    二、本案被告人付X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三、本案被告人付X涉入本案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人付X在本案中显系是初犯;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其涉入本案有着具体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原因。
    因此,本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在审理本案时,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能够考虑到被告人付X的以上情节。对被告人付X能够依法从轻量刑处罚。
    法庭辩论后进行了合议并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人付X犯倒卖车船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考验期一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倒卖车船票罪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首先在辩护观点中抓住本案被告人被告人付X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危害性也相对较轻的特点进行陈述。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倒卖车船票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抓住被告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况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人付X获得法院轻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本案被告人付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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