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3C002 |
事项名称: |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6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36 邮编:100007 |
乘车路线: | 104,108,201,850北兵马司下;113,115,118,734宽街下 |
联系电话: | 64017650 64071606 |
监督电话: | 64001627 |
相关网址: | //www.bjww.gov.cn |
备注: |
办事程序
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国有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使用用途变更批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无
(一)结果形式: 审定通过的,核发文物局公函 (二)注意事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文物局文物保护处 3、乘车路线:104,108,113,115,118,201,734,850 宽街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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