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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个罪的罪过性质问题研究——兼论犯罪故意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一

  1997刑法公布实施以后,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刑法的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公布了关于刑法罪名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刑法分则规定的个罪也进行了广泛的探讨。纵观学者们的观点,可以发现他们对于不少个罪的罪过性质有不同见解。例如关于以下犯罪是否是故意犯罪就有很大争议:

  a 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129条)

  b 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 (第168条)

  c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第169条)

  d 违法发放贷款罪 (第186条第2款)

  e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 (第188条)

  f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第284条)

  g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304条)

  h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第332条)

  i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第339条第2款)

  j 滥用职权罪 (第197条)

  下面不妨对一些代表性观点予以列举:

  1.张文学主编:《刑法条文案例释解》(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2.吴大华等著:《新刑法罪名通论》(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e为过失犯罪;cfghij为故意犯罪;d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3.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针对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态而言的,其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则是故意的。……ai为过失犯罪……hj为故意犯罪。该书对de等罪均未明确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而是分两个部分予以说明,即实施的行为是故意,对于发生构成要件的结果则持过失心理态度。

  4.刘家琛主编《新刑法修改对照适用图解》(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dhi为过失犯罪;cfghj为故意犯罪;b罪则为间接故意或过失犯罪。

  5.刘家琛主编:《刑法新罪名解释》(群众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hi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其中j罪只能为间接故意。

  6.张穹主编:《修订刑法条文实用解说》(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为过失犯罪,dej既可以是间接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犯罪。

  7.周振想主编:《中国新刑法释论与罪案》(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其中d罪只能是间接故意犯罪。

  8.魏克家、欧阳涛和吴雪松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罪名适用指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认为,adei为过失犯罪;bcfghj为故意犯罪。

  9.陈广君、刘海涛主编:《新刑法释论》(中国书籍出版社,1997年版)dl为过失罪;bci为故意犯罪;a罪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10.马登民、王东主编:《新刑法精解与适用》(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认为,a罪为过失犯罪;bcfgj为故意犯罪;dehi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以上争议的缘由何在呢?

  我们知道,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有一个共同原则,即刑罚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因为它们对于犯罪事实、违法性以及危害结果的认识截然不同。可以说故意犯罪是行为无价值,而过失犯罪是结果无价值。故意犯罪者是在犯意支配下实施犯罪;而过失犯罪则是在否定危害发生的心理状态下实施了犯罪。二者的罪责明显不同。因此,故意犯罪是必罚犯罪,对过失行为的处罚一般以法律有特别规定为限。日本《刑法》第38条规定:“非故意之行为不罚。但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不在此限。”德国、意大利、瑞士、巴西等国以及我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的刑法都有类似的规定。基于这一原则,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已形成一种立法习惯,那就是,故意犯罪在法条中不需标明“故意”,而过失犯罪在刑法条文中应当标明“过失”。如日本刑法第129条对交通肇事罪(过失危害交通罪)规定:“(一)由于过失致使火车、电车或船舰交通发生危险,或使火车、电车颠覆或破坏,或使船颠覆或破坏的,处500元以下罚金。(二)从事其业务的人员,犯前项之罪时,处三年以下监禁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如此规定,其优点是使刑法分则与总则保持一致,易于区分罪过的性质,而且在立法技术上也显得严谨和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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