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高速路上撞死遛狗人 后起诉高速管理者胜诉
发布日期:2012-03-27 作者:张莉兰律师
原告认为,事故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车辆损失,原告的正常工作无法进行,经营停止,股东之间出现分歧,致使公司面临倒闭。由于叶某是在高速公路主路内行走,被告作为高速公路的管理方,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行为未加制止,未尽管理之职,对这次交通事故负有重大责任,亦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因此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机动车损失7165.5元。
庭上,被告辩称,第一,原告所述的损失是因交通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所支付的赔偿。交通事故的另一方当事人已为其错误行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并承担了事故的主要责任。如何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保险公司之间的事情。第二,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二)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而且行人严禁进入高速公路这一规则已经是生活常识,如进入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后果自负。第三、行人违法进入京港澳高速公路我公司没法阻止。交通事故发生地在京港澳高速阀东桥西侧,五环路与六里桥之间,该段高速公路出入口没有收费站,有多处出入口,与城市快速路无异。若行人公然违法,本公司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阻止其进入。综上,我公司认为,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本公司的管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原告所说的损失与本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未依约履行保障高速公路安全、封闭通行的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人叶某步行进入高速公路是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史某驾驶车辆未做到安全驾驶,是发生事故的次要原因。史某系职务行为,其过错行为应由其工作单位原告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原告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负次要责任,法院对其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已经予以判决,该判决业已生效;此外原告还支出了修车费和存车费,上述费用原告自行承担的是次要责任的部分,综合以上情况,对原告承担责任的损失数额,首发公司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据此,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公司赔偿原告67322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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