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用)
发布日期:2012-03-29 作者:柴建民律师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行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和所在地址)。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行政判决书样式
相同。)
原告×××不服××××(行政机关名称)××××年××月××日×××字
第××号处罚决定(复议决定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
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简要写明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和理由)。
经审查,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撤诉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撤诉,本案继续审理。”)
……(准许撤诉的,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准撤诉的,此项不写)。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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