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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粗心输错血赔偿患者2.8万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2002年8月4日,周某因脑膜瘤住进南通市港闸区一家医院,先后两次接受手术治疗。但在术后护理中,医护人员错将B型血输入到血型为O型的周某体内,致使她出现严重视力障碍等并发症。   去年1月,南通市医学会鉴定周某的伤残等级为四级,但在认定其“双目失明”是否因治疗中存在差错所致时却认为,尽管输入其他血型的血液导致周某出现溶血反应,但由于医院及时采取措施,未造成其器官功能障碍。周某术后视力障碍加重,属并发症,与输入血型错误的血液无关。
  周某对这一结果不服,便到江苏省医学会再次进行鉴定,这次鉴定的结果是,周某的病例属四级医疗事故,医院应承担完全责任。医院在周某术后治疗出现的差错,属违规过失行为,它与患者出现视力障碍间“不能确定因果关系”。
  因赔偿问题有分歧,周某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其支付的医疗费5.6万余元,赔偿精神损失2.32万元。港闸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认定江苏省医学会的鉴定更具权威和公正性,予以采纳。该院认为结合医疗侵权纠纷实行因果关系推定、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分析,应认定医院举证不能。医院已构成医疗侵权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并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医院退还周某医疗费5154元,赔偿精神抚慰金2.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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