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擅自将死婴当垃圾处理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发布日期:2012-04-03 作者:徐涛律师
5月21日,刚出生18天的张小力,因腹泻发烧入住南阳某医院,经该院诊断为:1、早产儿败血病;2、早产儿极重度营养不良;3、极低体重儿;4、肠炎并脱水;5、早产脑损伤;6、红臀。经治疗6天后,张小力反应好转,发热消失,脱水,红臀痊愈面色好转,家长签字后自动出院。
5月29日8许,因张小力吃奶差,大便次数多等原因恢复住院。2007年6月1日早晨,张小力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6月8日,张小力的父亲张山仁、母亲毛山虹怀着悲痛的心情到该医院领取婴儿尸体时,竟得知该院雇人把张小力尸体已当成医疗垃圾掩埋。气愤之下,二人找该院多次进行交涉,无果。后,二人一纸诉状将南阳某医院和南召县人民医院一并告到了南召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57411.6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退还医疗费2000元。
南召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小力出生后患病在南召县医院及南阳某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医院在治疗操作上能够规范治疗,同时原告也自愿不追究死亡原因,张小力的死亡,属于正常死亡。被告南阳某医院在患儿死亡后未及时通知家长亲属,而对患儿张小力尸体进行掩埋,从处理形式上违反了南阳市民政局、卫生局关于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使死者近亲属遭受了精神痛苦,构成侵权。故原告对精神损失提出赔偿,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患儿死亡后已通知家长,同意自行处理尸体,因未提供证据证实,且庭审中被告南阳某医院提供通话记录不能显示,法院不予采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南阳某医院应赔偿给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第二被告南召县医院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被告南阳某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今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南阳某医院主动与原告张山仁达成了当庭赔偿5000元,以后互不追究的协议。至此,这一场“死婴案”彻底告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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