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婚姻家庭案例 >> 查看资料

婚姻案例

发布日期:2012-04-04    作者:张新团队律师
婚姻案例
一,       家庭暴力判分手
2003年,阿兰经人介绍,与丈夫结婚,并于当年底生下女儿。
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阿兰诉称,婚后丈夫经常对其实施家庭暴力。20099月,丈夫再次动手打人后,阿兰向法院起诉离婚,经法官调解和好。不到一个月,阿兰再度遭到丈夫殴打,阿兰被迫出门打工。
阿兰称,由于丈夫的家庭暴力行为,双方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女儿随丈夫生活,她每月支付生活费。
201010月,在法院开庭后,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点评: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对于感情破裂,一直有着严格的评判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法官会作为认可感情彻底破裂的标准。而作为当事人来说,婚姻内如果遇到家庭暴力行为,应收集好相关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将处于有利地位。
二,       长期未归判离婚
2003年,阿平经人介绍,20035月与丈夫结婚。婚后,夫妻俩随阿平的父母一起生活,不久生育一男孩。婚后,两人感情逐渐淡漠,丈夫经常在外打工,很少回家,夫妻俩缺乏必要的交流沟通。
2008年,丈夫一次外出打工后,与家人失去联系。20119月,阿平起诉到法院,要求与丈夫离婚。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阿平与丈夫恋爱时间短促,双方缺乏必要的婚姻基础,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少,缺乏必要的交流,相互之间感情淡漠,互不关心,丈夫外出打工后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三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点评:在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双方分居或一方离家出走的时间长短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界限,一般来说,分居或离家出走两年以上,法院就会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准予离婚。在一方出走的情况下,法院会在各个必要的环节公开发布公告,进行缺席审判。
三,经调解双方言归于好
2008年,阿刚结婚后,随妻子到岳父岳母家中一起共同生活。
20117月,小两口来到XX区法院,起诉离婚。然而,在审理中发现,小两口的感情基础还不错,离婚的主要原因是阿刚和岳母的关系不好,起因是双方的生活习惯差异很大,经常为此发生争吵和矛盾。
律师与法官了解情况后,把双方约到一起,让两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在调解下,双方敞开心扉,找出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不再提出离婚诉讼。
点评:在所有起诉的离婚案件中,约有一半会通过判决或调解离婚;三成左右会因为不符合离婚标准,判决不准予离婚;两成左右的起诉,会在调解中,双方化解矛盾,收回离婚的念头。而在类似的案例中,动员当事双方的家属、朋友参与调解,让调解工作取得更好的效果。提醒:由于年龄、生活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婚姻生活肯定会出现各种各样的矛盾,关键是当事双方应该以包容心态,耐心地沟通、化解矛盾,这样才能将婚姻生活经营得更好。
四,一方坐牢准离婚
2008年,阿敏与阿虎结婚,育有一女。
20011年,阿虎因XX罪、XX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3个月,在监狱服刑。夫妻感情由此破裂,阿娟起诉要求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女儿随阿敏生活,位于XX地的一套房屋,归阿敏所有。
点评: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被判长期徒刑入狱,可以作为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标准,准予离婚。
五,离婚的房产分配
阿胜婚前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首付,婚后房贷部分由女方归还。但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登记上只署男方名字,那么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女方能否享有房屋产权?
按照最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这种情况应当理解为婚前财产的投入在婚后转换成物权,从这个角度来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的一个转换。至于婚后还贷部分是属于债务,实际上银行放贷是在结婚前完成的,当事人通过申请银行贷款已经完成了出资行为,不能因为婚后债由谁归还而影响物权的归属。
但在这种情况中,即使男方返还了女方婚后还贷部分,对于女方来说还是感觉吃亏。因为在目前房价高涨的年代,当年的几十万如果不用于还贷,自己可以买一个一室一厅。但现在即使有了这几十万也买不到一室一厅。对于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又是另一个争议。此次解释(三)中还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此次解释(三)中最受关注一点在于,对于婚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产权的归属确立。根据解释(三)第八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夫妻或双方家庭买房产权证登记时,律师建议应明确各自支付金额的份额,并明确按出资比例拥有产权。这样,即使未来婚姻破裂在分割财产时,双方也不会因为对所得部分产生异议。如果仅仅只是一方出资的,是否将对方的姓名也写上去,需要认真考虑。因为根据不动产的登记制度,只要名字出现在产权证上,则意味着权益得到了确认。
阿峰母亲在2009年不幸病逝,当时家里房产是由母亲婚前购买,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阿峰母亲去世后,阿峰父亲再婚。阿峰母亲名下房屋过户到阿峰父亲名下。但由于时间处理原因,房屋过户手续正式办好是在阿峰父亲再婚后。今年阿峰父亲在意外交通事故中过世,其名下的房屋究竟是阿峰父亲现任妻子拥有大部分,还是应该归小谢?
案例中最主要在于确定阿峰父亲这套房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前个人财产则直接按照遗产来继承,法定继承人顺序为:父母、子女、配偶。这种情况下子女的继承权先于配偶。如果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则应该先分一半给配偶,另一半作为遗产来继承。
点评:阿峰父亲的房产应该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因为其遗产继承行为和事实肯定发生在再婚之前,应当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至于过户行为只是手续。
六,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夫妻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离婚时如何处理?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