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许可制度
发布日期:2012-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
2、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3、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4、强制许可涉及的发明创造为半导体技术的,其实施限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除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或者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的以外,强制许可的实施应当主要为了供应国内市场。
相关法律问题
- 我国的专利强制实施强制许可制度 1个回答10
- 我国有无专利强制许可案例 1个回答25
- 关闭机场夜航运行是行政强制行为还是变更许 3个回答15
- 小区制度不让个体户在一楼搭棚,如果强制装了算违法吗? 1个回答0
- 强制执行申请书 15个回答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