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刑事辩护资深大律师 - - 须从立法精神理解不得假释条件
发布日期:2012-04-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这种制度是追求积极的刑罚效果而采取的处罚手段,其实质还在于通过假释制度的运行实现刑罚效益的最大化,规范引导受刑人遵守社会法律秩序。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该条款对犯罪人犯两种或多种暴力性罪行,其分别被判刑期不满十年,而合并执行达十年以上的情形是否同样适用此规定不明确。而在司法实践中,当一个犯罪人同时触犯了两种暴力性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被各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合并执行达到十年有期徒刑的,该受刑人是可以被假释的。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立法宗旨。首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对严重危险犯人的一种禁止性条款,它的立法本意是考虑到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而实践中的做法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改造,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其次,“罪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犯罪人所犯罪行理应与其所受刑罚相适应,若像上述情形可以被假释,势必有重犯轻罚的意味,故对犯有此种情形的犯罪人不应适用假释;最后,虽然在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也有“如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的规定,但这里的“特殊情况”也仅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
相关法律问题
- 需要刑事辩护律师给予我诈骗罪辩护。 12个回答20
- 请问:刑事辩护律师是否有权在当事人被以涉嫌某案件调查取证带走这一 4个回答20
- 刑事辩护律师代理费用以及量刑 8个回答0
- 关于为刑事偷窃嫌疑犯辩护诚征律师 7个回答0
- 请资深超级刑事大律师回答专业性非常强的问题! 5个回答2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证*电子股票索赔条件,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索赔征集中
- 高压变压器和居民住宅之间的高度、居民产生的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
- 离婚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约定怎么办
- 离婚时,孩子抚养费给多少?怎么给?给多久?
- 离婚后,父母任一方能擅自更改未成年孩子姓氏吗?
- 公司为逼员工离职恶意增加工作量,劳动者如何维权?
- 摩*大道(002656)投资者索赔,新收行政处罚,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凯*文化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股价异常波动公告,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世*实业最新索赔消息,收处罚决定书,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天*时尚(603608)受损索赔,收到问询函,谢律师团队提示索赔条件
- 刑事案件不起诉的主要类型
- 武汉市成功变更罪名争取轻判判决10个月有期徒刑
- 武汉市某沐足店经理涉嫌组织卖淫 律师介入不予起诉
-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 委托辩护获缓刑
- 湖北启某某涉嫌聚众斗殴 肖律师成功介入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