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入设备夹层盗窃电线,成功辩护判刑一年半
发布日期:2012-04-15 作者:张长海律师
张长海律师刑辩案例选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张长海律师
2011年7月5日,委托人赵XX前来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请求该所委派律师为其亲戚赵X所犯的盗窃案件进行刑事辩护。该所指定张长海律师办理这起案件,张长海律师与委托人赵XX进行了委托谈话。从与委托人赵XX的谈话中得知,犯罪嫌疑人赵X系陕西省XX县人,男,农民,现年27岁,高中文化程度,现因在XX市北火车站施工中潜入正在施工中的设备夹层盗窃电线,后被XX公安机关当场破案抓获。现还正在接受公安机关的审查。委托人赵XX在谈话中要求辩护律师为其亲戚犯罪嫌疑人赵X争取较轻的刑事处罚。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公安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赵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接下来张长海律师向检察机关办理该案的侦查人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领取了犯罪嫌疑人赵X的起诉意见书,并查阅复印了有关的案卷。
随后,犯罪嫌疑人赵X又被以盗窃罪的罪名被起诉到法院。办案律师立即前往法院办案法官处递交了辩护手续,并领取了被告人赵X的起诉书。
该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6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X携带剪线钳、电笔等作案工具,在XX北客站北站房12马道13站台与14站台之间设备夹层盗窃ZR-BV-4电线1926米,每米单价3.512元,计6764.1元;NH-BV-6电线958米,每米单价5.025元,计4813.95元。共计11578.05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盗窃正在施工建设中的电力设备,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依照《刑诉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根据犯罪嫌疑人赵X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事实,办案律师依据法律的规定,决定在具体的案件辩护中做犯罪情节较轻并争取较轻刑事处罚的辩护。在随后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赵X犯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时,办案律师发表了具体的辩护意见。
首先,我们对本案的基本犯罪事实、犯罪罪名和基本犯罪证据不持异议。现就具体存在的问题,谈一下我们的意见。
一、本案被告赵X在本案中系未遂。
二、本案被告赵X在本案中系初犯、偶犯 。
三、本案被告赵X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综上所述,由于本案被告赵X在本案中系系未遂,又系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 。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能够考虑到以上种种原因,能够对本案被告赵X从轻、减轻其刑事处罚。
法庭辩论后宣布休庭,等待该案合议后择日宣判。
几天后,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判决认定本案本案被告赵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并处罚金3000元。
评析: 该案是一起律师对被告赵X盗窃案件刑事辩护成功的案例。该案办案律师在办理此案中的辩护成功的原因是:
该案办案律师在本案中紧紧抓住被告赵X显系是初犯、偶犯;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有真实的悔罪行为的事实。在具体的辩护中,较好的掌握了盗窃犯罪案件的辩护尺度,准确的把握案情,从被告犯罪情节较轻,其危害性明显较轻的角度出发进行辩护,使本案被告赵X获得法院判处缓刑的判决,较好的保护了被告赵X的合法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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