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专有部分如何行使所有权
发布日期:2012-04-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与共有部分不可分离,例如没有电梯、楼道、走廊,业主不可能出入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没有水箱,水、电等管线,业主无法使用自己的居室、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因此,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不可分离性,故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应受到一定限制。对此,本条规定,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例如,业主对专有部分装修时,不得拆除房屋内的承重墙,不得在专有部分内储藏、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等物品,危及整个建筑物的安全,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国外立法例在这方面也有很多规定,例如《日本建筑物区分所有法》第6条第(一)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不得为对建筑物之保存有害的行为,或其他有关建筑物之管理或使用违反区分所有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德国住宅所有权法》第13条第(一)项规定,各住宅所有权人于不违反法律或第三人权利的范围内,得自由处理特别所有权内的建筑物部分,如予以居住、使用、租赁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利用,并排除他人之干涉。专有所有权的行使须受以下限制:(1)保护建筑物的使用目的;(2)保护建筑物的基础、结构、牢固及安全;(3)保护建筑物美学上的外观;(4)保护其他住宅所有权人的安全、安静及住宅环境秩序;(5)维护善良风俗、习惯及住宅居民的作息和名誉。《瑞士民法典》第712条a第二款第(二)项规定,区分所有权人有自由管理、利用并装饰自己房间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区分所有人行使相同的权利,并不得以任何方式破坏建筑物的公用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及外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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