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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
www.110.com 2010-07-15 08:32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注: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他的这些观点,主要反映在《立法理论》第三卷“刑法典原理”中。

  一、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功利主义是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边沁虽然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但他的兴趣不在于法律实务,而在于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立法学。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制中的弊端的痛恨与不满,边沁开始思考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读了休漠的《论文集》以后,他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功利主义原理。(注:参见[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版。)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注:[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99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特定的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一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该社会的幸福。因此,“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政府的职责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注:[英]边沁著:《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第12页,转引自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99页,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避苦求乐”是功利论的核心,边沁的功利主义理论就是围绕“苦”与“乐”的分析展开的。所谓“乐”,就是幸福(功利)。凡是能减轻痛苦、增加快乐者,在道德上就是善的,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从这种道德原则出发,边沁主张立法应以增进人类的幸福快乐为目的,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在边沁看来,每一个产生幸福的行为在道德上都是有价值的。然而,由于每个人都追求幸福,自己的最大幸福与他人的最大幸福(也是社会的最大幸福)就会发生矛盾。这时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叫“制裁”(sanction),是人们感知“苦”与“乐”的源泉。“根据功利主义原则,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注:[英]边沁著,孙力等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是功利原则排斥的对象。虽然刑罚会给犯罪者带来一定的痛苦,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恶,但是,按照功利原则,只要惩罚所排除的恶大于惩罚本身的痛苦,惩罚就是善的。只有当惩罚是没有根据的,或无效的,或成本过高,或不必要的时候,惩罚才是真正恶的。(注:[英]边沁著,孙力等译《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7页。)正是由于功利具有这种内外力(刑罚)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特性,外力就力求为当事者产生福利、快乐、善良或幸福,同时防止陷入祸患、痛苦、恶或不幸之中。人的自私性和促进大多数人的幸福便在功利原则下统一起来,从而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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