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就业见习协议
发布日期:2012-04-23 作者:蒋艳超律师
甲方:(单位名称)
乙方:
依据《天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甲方与乙方就有关就业见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 见习岗位,并安排专门指导人员。
2、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参加就业见习,服从指导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管理,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
3、乙方在甲方的见习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4、甲方支付乙方生活费标准为 元/月,并按月支付。
5、见习期间,甲方代乙方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市劳动保障局予以补贴。
6、见习期满,见习协议终止。甲方应为乙方出具《毕业生就业见习鉴定表》。经双方协商决定乙方被甲方留用的,甲方应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7、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落实见习岗位、发放生活费等,乙方有权提前解除协议,并可向所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维护合法权益的诉求。
8、如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或无正当理由脱离见习岗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
9、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订立补充条款解决。
10、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章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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