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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协议不等于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双倍工资

发布日期:2012-04-06    作者:张峰律师

小王2011年7月大学毕业后,到某食品公司工作。工作一段时间之后,小王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000元。
  公司辩称,公司曾在2011年6月与小王签订了一份就业协议,已就工资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内容与劳动合同无异,因此无需再签订劳动合同。
  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就业协议的作用限于对学生就业过程的约定,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就业协议即自动失效。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仲裁部门遂认定公司与小王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裁决支持了小王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给小王双倍工资5000元。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在此提醒,现在有些企业,用人时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以就业协议当说辞,殊不知这是违法的。所以当员工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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