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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12-05-03    作者:蒋艳超律师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 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我厂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是福利待遇,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
4、本制度从制定之日起实施。
二、 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生产经营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变质。
3、劳保用品分长期使用和日常消耗两大类,日常消耗用品(如肥皂、洗衣粉、毛巾、手套、防护服装等)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定期发放、直接发给个人;长期使用的由个人保管,集体使用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和保管,对长期使用的劳保用品要建立登记卡,由领用人或负责人签字确认。登记卡保存在劳保用品库,由生产经营单位保管员管理。
4、员工在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工作调动,劳保物品随岗位转移,待用品到期时按所在岗位新标准发放。
5、生产经营单位员工婚、事假或其它原因,停止工作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停发季度性用品。
三、几种劳保用品发放的特别规定
1、安全帽
1)根据所在岗位的特点,发给本人,但离开岗位,必须交回单位,否则按价扣款。
2)安全帽在使用期限内经耐压冲击试验,合格的方可继续使用。
3)从事高温作业的人员配发柳条帽,其它人员配发塑料帽。
2、雨衣、雨靴属季节时间性备用品,根据实际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发放和保管。
3、特殊用品,如电焊、耐酸、耐高温手套等,按材料领取,并实行交旧领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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