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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功的答辩(续)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110网律师

四、被答辩人主张双峰县交警队“作出了两被告负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客观事实上,这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完全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此认定书只记载了被告彭××的摩托车的行驶方向,对答辩人的助力车与被答辩人乘坐的电动车的行驶方向都未记载,对被告彭××的摩托车行驶的速度未进行鉴定,明显事实认定不清。
2、认定被告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但是,这与本案交通事故与被答辩人损害后果的发生毫无关联,事故认定与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3、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答辩人无证驾驶无牌的助力车上路行驶,虽违反有关车辆与驾驶人管理的规定,但没有违反有关道路通行规定的交通规则,驾驶的助力车又没有与被答辩人乘坐的电动车发生接触,更不用说碰撞,违反有关车辆与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双峰县交警队只片面注重答辩人违反有关车辆与驾驶人管理规定的行为,而丝毫不考虑此行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无作用力与因果关系,认定答辩人负事故责任,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对事故成因分析错误。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行为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作用力与因果关系,依法不应承担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答辩人没有实施侵害与危及被答辩人人身安全的行为,没有造成被答辩人任何损害后果,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交通事故与被答辩人的损害后果完全是由被告彭××一人的行为造成的,其应负全部事故责任与赔偿责任。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不符合起诉与受理条件,依法应裁定驳回其起诉;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请求人民法院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支持答辩人的答辩意见,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贺××
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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