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医疗事故 医院赔偿43万元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8岁植物人芳芳(化名)状告该县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审理完毕,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受害人芳芳43万余元。 去年9月18日,芳芳因右下腹疼痛,被送至该县某医院治疗,该院诊断为“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并于当日做阑尾切除手术。手术过程中,芳芳出现麻醉意外。由于该医院不具备相应条件,致使抢救效果差。次日,芳芳被紧急转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虽经全力抢救,芳芳却不幸成了植物人,该事故被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事故发生后,芳芳父母多次找出事医院讨说法,但双方终因赔偿额差距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今年1月,芳芳父母一纸诉状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27万余元。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方在芳芳出现麻醉意外后,因其自身原因,在抢救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未能及时将患者转入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治疗,致使其成为了植物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于本月上旬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续治费、终身护理费等12个项目共计4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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