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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不远千里来求医

发布日期:2012-05-11    作者:徐涛律师
  内蒙古的原先生,今年60多岁,因身患糖尿病而备受折磨。北京某医院在电视上关于“胰岛激活再生疗法”的宣传,让原先生看到了希望。他不远千里来到医院接受治疗,可血糖不但没有降下来,还出现腰痛的症状。于是,原先生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损失共计58122元。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先生在起诉书中称,自己患有II型糖尿病,2006年春节期间,其在各大电视台的健康视点、健康有约栏目中看到“北京某医院成功研究中医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及并发症,经数十万患者临床验证,疗效显著,该疗法在美国加州大学临床医院验证,对II型糖尿病患者不论病史多长,血糖多高,均能在短期内恢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等对其服务质量进行宣传的内容。原先生遂与医院取得联系后,把患病的基本情况给医院传真过去后,“专家”进行分析后针对其病情回信:“胰岛激活再生疗法”治疗糖尿病,特别适用于II型糖尿病,该药对II型糖尿病的总有效率达100%……。     鉴于此,2006年4月17日,原先生信心十足的从老家来到医院,按照要求挂号、检查,检查结果为血糖8.0mmol/L。医院金主任给其做了诊断证明:II型糖尿病、开具三个疗程治疗“糖尿病”的处方药,服用9个月来院复诊。原先生在支付了17825元的购药款取药后,回家严格按照医嘱、服药卡服药。     2006年7月20日,原先生测量空腹血糖为9.1 mmol/L,比治疗前还要高。原先生赶紧与医院联系,院方说是因为天气的原因,又给原先生免费寄了一种药,交待每次吃的时候加一粒。但三个疗程的药全部吃完后,原先生的血糖仍不稳定,并出现腰痛的症状,时常睡觉翻不了身、下不了地。后经了解,原先生发现医院曾于2006年6月7日因对其服务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     原先生认为,根据了解的情况,院方明知三个疗程不能根治他的糖尿病,反而用这种虚假宣传行为欺诈他,给其身心造成巨大伤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原先生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双倍赔偿购药款17825元,并要求医院赔偿其交通费、食宿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472元。     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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