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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

发布日期:2012-05-14    作者:连会有律师
导读:本文所叙述的调解,是指法院诉讼以外的调解。法律快车网通过讲述不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以及涉外调解的规定,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的调解的具体内容,以下精彩内容由法律快车网交通事故栏目组提供。
 
  调解,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进行协商的方式。《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再把公安机关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定前置程序,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交通事故调解根据其当事人是否涉及境外来华人员,可以分为不涉外和涉外两种交通事故调解。
 
  ()不涉外交通事故调解
 
  1.调解启动的条件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
 
  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这里的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是指各方,而不是指交通事故中所有赔偿权利人、义务人。比如,一方多个当事人中有人同意调解,有人不同意调解的,另一方也同意调解,只对同意的这部分人进行调解,不同意的部分人就不再进行调解。一方有多个当事人愿意一起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情况一并调解,也可以分别调解,比如同车乘客有轻伤、有重伤,轻伤先治好的可以先调解,重伤后治好的后调解。
 
  2.调解参加人
 
  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包括:()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其他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代理人”是指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包括监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与损害赔偿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参加调解。然而,现实生活千变万化,()()并不能涵盖所有交通事故调解参加人的情形,因此,规定了()作为一个兜底条款,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让其他人员参加到调解中来。
 
  3.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凡属于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2)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的调解的期限和程序。
 
  ①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为10日。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②程序
 
  A.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Vl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B.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C.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宣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分析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
 
  ()确定赔偿方式。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4.调解书的内容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赔偿方式和期限;()调解终结日期。第()项中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只要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尊重当事人对自身财产的处分权,都应予以认可。而过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按法规规定的项目和计算标准主持调解,赔偿义务人即使想多花钱了事也不行。
 
  5.调解终结的三种情形
 
 调解参加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主持下达成调解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送交”调解参加人,调解终结。“送交”是指既可以当场交给当事人,也可以事后再送给当事人。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终结书应当载明未达成协议的原因。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调解过程中放弃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终结调解。
  6.调解书的履行
 
  调解书生效后,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调解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权强制赔偿义务人履行,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7.不适用调解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①当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证据,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交通警察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③当事人拒绝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④当事人不同意由交通警察调解的;⑤当事人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申请的;⑥当事人在调解申请中对检验、鉴定(包括重新检验、鉴定)或者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调解。
 
  ()涉外交通事故调解的特别规定
 
  涉外交通事故请求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解,但是涉外调解具有特殊之处,就是通常的调解都是由交通事故各方共同参加,但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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