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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独立担保的效力

发布日期:2012-05-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为中国企业向国外出口产品提供法律咨询时,国外买方付款,或者国外银行开立信用证时,常常要求中国卖方提供一份中国的银行保函,内容大致为:如果出现保函所约定的事项,则国外买方或者银行有权凭该保函,(或者附上约定的文件),向中国的银行提出索赔,要求中国的银行承担保函上担保金额以内的支付或者赔付责任,而不以买卖双方的基础交易情况为索赔依据。中国的银行应当见索即付。中国的银行,在审查自己客户公司的资信、交易情况,并由客户提供相应的担保后,通常会配合出具该保函。

  对于此类在国际贸易、国际工程承包中常见的交易安排,客户很关心的问题是:第一,保函的效力如何?第二,看来这种银行独立担保的方式有很多优点,可否在国内交易中借鉴?

  上述的保函,是独立担保,即担保人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独立承担自己的担保责任,与基础交易的情况无关。尤其是美国,银行以备用信用证的形式承担独立担保责任。而中国的实践,与国际上的实践不同。

  《担保法》第5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既然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可以理解为如果约定了独立担保,那么应当按照约定。也许说明立法承认独立担保的效力。但是,中国的立法,并不是未禁止即有效,往往是法律授权的才有效,未授权的行为,至少处于灰色地带。

  独立担保是国际上广泛采用一种新类型的担保方式,独立担保与从属担保的区别在于,担保合同独立于基础合同,担保合同虽然根据基础合同成立,但是担保人的责任并不取决于基础合同是否履行或者违约,只要债权人提出付款要求,担保人必须履行无条件的的偿付责任。在中国普遍、权威的意见和实践是:独立的、非从属性的担保合同只能适用于涉外经济、贸易、金融等国际经济活动中,而不能适用于国内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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