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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房子

发布日期:2012-05-2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谁动了我的房子?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张军刚
张军刚:男,陕西宝鸡人,熟悉宝鸡民情民风,陕西高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曾在大型房地产公司、投资担保公司担任法律顾问。熟悉金融、房地产、投融资等相关领域,并在《陕西律师》、《宝鸡日报》、《宝鸡律师》等新闻媒体上发表论文多篇。擅长投融资,房地产等相关法律事务。

本期主持人:虎晓燕,曾任宝鸡电视台《宝鸡新闻》主持人,现为《法治追踪》和《魅力人生》栏目主持人。
法律故事梗概:2007年7月,李某为了自营的砖厂经营,通过民间投资机构,向王某个人高息借款40万元人民币,约定借贷时间为一年,一年后还本付息。一年后,即2008年7月,李某因为砖厂严重亏损无法经营,为了逃避债务而失踪。王某便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该笔借款,由于李某未能到庭,法院便缺席判决李某偿还本息共计42万元。判决生效后,王某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便将产权证上李某为产权人的一套房屋挂出拍卖。
  主持人:张律师,这个案子到此就结束了?
  律师:是的,看起来借债还钱,天经地义,确实案子是结束了。但是,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却出现了重大的错误。
  主持人:法院怎么会犯重大的法律错误?
  律师:因为该房子是拆迁安置房,虽然产权证上产权人只是李某一人,但被安置对象还包括其子、其妻顾某,也就是说,该套房子的实际产权人应该是李某、其子、以及其妻子顾某。这么一来,顾某和其子便成了本案的案外人。
  主持人:什么是案外人,我国法律对案外人的权利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所谓的案外人,就是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那个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案外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主持人:张律师,你对这个案子是怎么处理的?
  律师:我接受的是顾某的委托,因为顾某跟着李某年轻时受了很多的苦,原来以为这套房子可以作为其安身立命的最后住所,结果到老了,唯一的一套房子也要被拍卖,一无所有。
  主持人:是的,那她应该怎么办,后来又怎么样了?
  律师:我接到委托后,及时去当时的拆迁办、房产局查阅了大量的关于该房屋第一手资料,及当时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测量表等,确定了改房屋确实是当时拆迁时补偿给上述三人的,且每个人均有三分之一的产权,只是当时为了办证方便,才将产权证办理到了李某一人名下的事实。并根据该证据向法院,检察院提交了执行异议申请书,对申请执行人王某提起了诉讼。并且指出,法院在拍卖该房屋的时候并没有通知其他共有产权人,程序违法;且拍卖的价格过低,损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那么该案的结果如何?
  律师: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提供的证据及意见,撤销了原来的执行裁定,并最终以60万的价格将该房屋拍卖,将应当属于顾某和其子的三分之二份额退还了顾某,而将李某的砖厂以20万的价格拍卖,满足了王某的债权。顾某又用这40万元重新买了一套小户型的房子居住,此案到此结束。
  主持人:看来,在经济社会里我们每个人都应学习一点法律知识,遇到类似的问题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好了,感谢收看这期的节目,欢迎网友把发生在你身边的法律故事推荐给我们栏目组,一经采用将有奖品送出,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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