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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配电工程合同

发布日期:2012-05-25    作者:蒋艳超律师

供电配电工程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开发的***项目供配电工程按期保质完工,经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二、承包内容及范围
1、。
2、。
三、乙方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
1、乙方负责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必须选用符合国家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生产企业应通过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应通过“3C”认证并通过电力管理部门批准的入网产品。若因乙方采购的设备及材料存在质量问题而影响验收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2、乙方对其所安装的设备及材料负责实行质量三包,质量保证期为壹年(从送电之日起计算),送电并将小区转为当地供电局直供电后,产品如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偿维修或整机更新设备,并保证提供产品的全套性和正常运行。
3、乙方采购的所有设备及构配件和材料,必须提供有效的出厂合格证及有效证明文件。
四、工期
1、签定本合同后,乙方收到甲方预付款之日为工程开工日期。
2、工程工期:工期为四个月。
3、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经甲方确认后工期相应顺延。
五、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使用说明手册及内业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一式四份,必须提供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2、竣工验收按照国家颁布《电气安装工程验收规范》和***省电力部门及工程所在地有关电力部门的检验标准执行,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标准,因乙方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未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收到乙方送交完善、有效、真实的竣工报告后15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六、工程合同价款
6.1本合同价款形式采用第***种计价模式,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元整(大写:****元)
⒈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仅工程量增减在± %以内,综合单价不调整。
⑵仅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
⑶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
工程量清单漏项、设计变更以及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⒉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包干范围: 。
⑵包干风险系数 %,包干范围内不宜调整合同价款。
⑶不计包干风险系数,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在± %以内,材料价格不调整,幅度在± %以外,其超出部分的价差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⑷不计包干风险系数,政策性调整(如预算工资单价调整): 。
合同包干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不应包括在承包人的风险范围内。
⒊可调价格合同
调整因素:
⑴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⑵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调整;
⑶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以及清单漏项、误算和估算量的调整;
⑷施工条件、工期变化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额外费用;
⑸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6.2其他项目费的确定
⒈施工配合费:发包人单独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按分包工程造价的 %或按 向发包人计取。
⒉工程按质论价:发包人要求工程质量达到 优质工程,承包人增加的施工成本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的 %)计取;验收不合格的,除返工合格,另按分部分项工程费的 %(或按工程总造价 %)扣罚工程款。
⒊工期奖: 。
⒋其他: 。
七、合同价款调整
7.1工程量的调整
7.1.1工程量调整范围: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设计变更等。
7.1.2工程量调整方法:
⒈采用固定单价或可调价格合同,清单漏项、计算误差、估算工程量等均按实调整。
⒉合同约定范围外的设计变更按实调整。
⒊施工期间承包人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合同外的零星签证用工等,由承包人提出现场签证,发包人(监理)确认后,其费用列入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7.2综合单价的调整
综合单价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项目特征变更、暂定价等。其中工程量变更、材料价格变化、预算工资单价等政策性调整的调整条件按前面约定。
综合单价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加超过 %,其增加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⑵因清单计算误差或估算量的调整以及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减少超过 %,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
⑶因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按下述方法进行:
①合同中已有适用新增项目的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价格;
②合同中只有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可以参照类似价格;
③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新增项目的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办法或计价标准进行计价。
⒉因材料价格的变化调整材料单价
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涨跌超过± %,超过部分进行补差。补差方法: 。
⒊因人工工资单价的政策性变化调整单价
⑴工日数的确定: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日数以中标价中的工日数为准。
⑵预算工资单价调整方法: 。
⑶因人工工资单价的调整引起管理费、利润的调整: 。
⒋因项目特征的变化调整单价
⑴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直接减去该项子目单价。
⑵清单项目中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相应增加该项子目单价。子目单价的确定同因工程量的变化调整单价方法。
⑶清单项目中减少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的同时增加一项或几项子项内容,则重新组价,按上述两种方法确定。
⑷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数量发生变化,则数量按实调整,子目单价不变。
⑸清单项目中某项子目材料规格不变,品牌改变,则只需调整材料价格;规格改变,单价重新确定。
⒌暂定价的调整
⑴暂定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
⑵暂定项目费用调整方法: 。
7.3措施费的调整
措施费的调整范围:工程量变更、施工条件改变、工期改变等。
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⒈因工程量变更:脚手、模板、支撑等工程量应随清单项目中的砌筑、砼(钢筋砼)等工程量的调整而调整,单价按中标价中的价格,新增的措施项目单价的确定方法: 。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二次搬运费等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计取的措施费,随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而调整。
⒉因施工条件改变:承包人因施工条件的改变(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方案(经发包人同意),由此引起的措施费变化,由发包人承担:
⑴修改原有的施工方案,其措施费的增减按实调整;
⑵改变原有的施工方案,则重新计算措施费,由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
⒊因工期改变: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工期的改变,由此造成的垂直运输机械费的增加或减少,按实调整。
⒋其他: 。
7.4施工条件改变造成的额外费用
施工条件、施工方法改变因素:施工场地不符合开工要求、地质地基条件变化、水文气候条件变化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施工条件变化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三通一平不到位,由施工单位帮助通路、通水、通电,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⒉地质地基条件与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不符,必须调整原有的施工方案,由此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涉及工程量调整的按工程量调整办法处理,涉及措施费调整的按措施费调整办法处理。
⒊其他: 。
7.5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
工期延误因素:设计变更、施工条件变更、甲供材料(设备)供应拖延、预付款、进度款拖延等。
费用计算原则和方法: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造成的额外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顺延。
⒈因工期延误导致脚手、模板、支撑等租赁费、机械设备停置费、施工排水降水费的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⒉因工期延误遇到材料价格上涨: 。
⒊误工费: 。
⒋其他: 。
7.6变更价款调整方法
⒈变更确定后14天内,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监理)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⒉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
⒊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承包人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间为 天,发包人确认时间为 天。
⒋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或者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八、支付方式
1、本合同签定之日二日内,甲方应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的30%作为预付款,即人民币: 元整(¥ 元)。
2、高低压柜和变压器主设备到达现场,甲方五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40%进度款给乙方,即人民币: 万元整(¥ 元)。
3、通电后,甲方三天内再付工程总造价的20%进度款给乙方,即人民币: 万元整(¥ 元)。
4、二期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并送电后五天内甲方应付清剩余所有工程款项,即人民币: 元整(¥ 元)。
九、双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权利及责任
<1>甲方应完成变配电房的土建部分(包括地面、天棚、内墙、防火门)施工,应负责配电房电缆沟及盖板、设备基础施工;
<2>甲方应提供电源接入点供乙方施工时使用,施工期间乙方所使用的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进场材料、工程进度、工程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若发现质量问题有权要求乙方停工整改(工期不予延长);
<4>甲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间交叉作业所遇到的问题。
2、乙方权利及责任
<1>乙方应主动与土建承包单位及相关专业协调配合;
<2>乙方应承担工程的有关保险费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施工过程应避免发生任何安全责任事故,若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导致自身或他人生命、财产损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须做好设备、材料的安全保护,若保护不当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或更换;
<4>在本工程未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及维护之前,乙方应无条件负责返修或更换设备、配件,并承担所有费用,乙方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必须在3小时之内派人员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请其他单位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在本工程移交给供电部门管理及维护之后(含保修期壹年内),产品如有非人为因素损坏的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乙方保证当地供电部门不再向甲方收取与配电施工工程有关的任何费用,否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违约责任
1、乙方未严格按合同约定供货、安装、验收、送电,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对于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付给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由此所造成的工期延误,均与乙方无关,对于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的标准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如乙方在送电后三个月内没有办理直供电手续,对于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按每拖延一天1000元的标准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协商可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权利申明及权利行使异议
除非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如果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某项权利,不构成该方对此项权利的放弃,如果该方已经行使或者部分行使某项权利,并不妨碍其在将来再次行使此项权利。
一方对另一方行使权利有异议的,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另一方行使权利之日起30日(“异议期”)内提出异议。除非另一方接受其异议,一方应在异议期内提出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要求确认另一方行使权利行为无效,否则异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则协商、调解不成时,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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