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岁女孩心脏手术过敏死亡
发布日期:2012-05-27 作者:徐涛律师
记者从日前的公开庭审中了解到,一向健康活泼的小英(化名)在单位体检中被查出心脏上长了个瘤,因其平时并无任何不适症状,医生嘱其定期复查。虽然第二年的体检结果与此相同,肌瘤还小了些,但其父母很担心,经人介绍到某三甲医院胸外科诊治。主任医师称,肿瘤长在心脏上随时可能导致患者猝死,必须手术。
2006年10月9日,23岁的小英入院。几天后因皮试中出现碘过敏反应,CT血管造影检查被取消,亦未进行磁共振检查。10月19日小英进行了心脏外科手术,主任医生称手术很顺利。次日上午因小英心率快,主任医生要求使用胺碘酮,此后不久患者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小英的父母认为,医院因为小英碘过敏而未进行充分的术前检查,导致误诊和错误的手术;在术后,医生给碘过敏的患者使用胺碘酮,导致患者休克。尸体解剖证实,死者生前有典型的过敏反应。因此,医院应对因自己的过错导致的患者死亡承担全部责任。小英父母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70余万元。
被告:不知患者有碘过敏史
开庭时,被告医院的这位主任医师亲自到庭应诉。他表示,对于患者的死亡,他心里也很难受。但是,他坚持该诊疗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
他辩称,小英心脏上的肿瘤占到左心室的近1/2,该病例临床上非常罕见,手术本身就存在极大风险,这在手术前已经明确告知家属了。另外,术后给小英输入的胺碘酮中碘的含量是非常小的,患者不是因碘过敏致死。不过,当原告追问他是否知道患者碘过敏时,该医生回答说:“不知道。”
被告医院不同意原告的任何诉讼请求,并坚持应该尊重市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对于原告质疑的有收费凭证的术中或术后心超病史资料的“失踪”问题,被告方称心超术中做过,但从来不出报告的。
症结:两份独立鉴定互相矛盾
记者了解到,案件诉至法院后,法院曾委托黄埔区医学会对该医患纠纷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对此鉴定结论,原被告双方均不服,法院又请市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不服,请中华医学会重新鉴定。开庭前,中华医学会表示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受理。理由是该纠纷已由两个医学会鉴定过,没必要再次进行鉴定。
被告方认为,他们尊重市医学会的鉴定,并表示市医学会的鉴定出来后,区医学会的鉴定就自动失效了。
原告方反驳说,两份鉴定都是法院委托的专门机构独立做出,不存在上下级的关系。最终采纳哪份鉴定,将由法院根据所有的证据资料来决定。
鉴于被告代理人表示要商量是否接受法院调解,法院当庭没有调解。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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