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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并发症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2-05-30    作者:徐涛律师
羊水栓塞是产科极为罕见的一种急症,尽管发生率低,但死亡率却高达60%--80%。羊水栓塞(Amniotic Fluid Embolism,AFE)是产科发生的一急症,它是指大量羊水进入母体血循环后继发引起医生一般对它缺乏认识,往往不能及时作出处理,因此继发的母婴死亡率很高。
2004年7月1日10:30分,位于北京市郊区的张英(化名)因足月分娩到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医院(下称部队医院)正常生产,后被告之须进行剖宫产手术。当晚22:50患者进入产房,次日凌晨1:30分北京市某医院(下称医院)的救护车突然赶到并将患者转入该医院,2004年7月2日8:30分医院宣布患者死亡。死亡证明中记载死亡原因为:羊水栓塞→DIC。后患者家属多次与两家医院交涉,要求查明死亡原因并分清责任进行赔偿。但是部队医院答复:他们没有任何过错,该事情属于正常的医疗风险不是医疗事故,因为该病是剖宫产并发症之一死亡率及高,到任何一家医院都很难保证生命,只同意象征性给付5000元补偿金。
医疗事故鉴定(这样不但诉讼时间会拖的很长,诉讼成本也会大大增加,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些专业人事曾坦言依据本案的病例情况很难认定医疗事故,但是王冬建律师利用尸检的时间,仔细研究了两家医院的病例并且全面深入的产科和相关的医学知识,终于发现了部队医院病例内的多处问题。如:诸多术前检查虽然病例内有记载但没有具体的检查化验单;术前未检查患者血型;产妇宫缩无周期与事实不符;病例内没有使用麻醉剂的记载;发现羊水栓塞迹象仍使用宫缩剂;关键药物的使用不符和本患者具体情况等多处问题,并且对病例的客观真实性提出质疑。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王冬建律师大胆提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解决而不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论断。
2004年9月28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研究所(2004)京法科鉴字第1848号鉴定结论认为:死者张英因剖宫产术中发生羊水栓塞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虽然患者死因确系羊水栓塞,但律师认为部队医院不具备相关医疗条件和对病例的质疑得到了包括被告和被告律师的认可,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当时实际履行),撤回了对第二被告医院的诉讼但仍然保留起诉的权利,人民法院调解结案。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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