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
0031C001 |
事项名称: |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服务对象: |
法人 |
办理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 国务院令第228号) 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2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6日原广电部第2号令发布) 3、《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收费标准: |
本项目不收费 |
办理时限: |
区县文委:20个工作日,市广电局:20个工作日 |
办理机构: |
区县文委和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1106室) |
办公地址: |
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 |
乘车路线: |
1、4、43 日坛路站下 |
联系电话: |
65159098 |
监督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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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网址: |
www.bjrt.gov.cn |
备注: |
区县文委办理完行政许可审核后,持申请材料及审核意见报送市广电局 |
办事程序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申请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和本辖区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建设发展规划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 3、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 4、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 5、有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文件。(《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制发校核、告知送达,并发许可证。 2、申请单位资质不够、材料不齐等,不予受理。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 区县文委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区县文委和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65150033-2244、2254、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
样表下载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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