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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北京)

发布日期:2008-06-1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事项编号: 0031C003
事项名称: 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服务对象: 法人
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第228号令)
2、《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8月18日 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7号)

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办理机构: 市广电局社会管理处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4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乘车路线: 1、4、43路日坛路站下
联系电话: 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监督电话:
相关网址: www.bjrt.gov.cn
备注:

办事程序

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

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及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二、申请
(一)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并填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2、可行性报告,报告应载明下列内容(《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1)人力资源;
(2)资金保障及来源;
(3)场地、设备;
(4)节目频道设置规划(含频道定位、栏目设置);
(5)传输覆盖范围、方式和技术参数;
(6)运营规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3、拟使用的台名、台标、呼号,并附台标设计彩色样稿、创意简述和电子文稿(《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4、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设立、合并的批准文件(《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5、筹备计划(《广播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
(二)注意事项:
1、复印件加盖公章、提交材料的材料使用A4纸。
2、如果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有错误,受理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全部内容。

三、申请人需要参与的工作
    无

四、办理结果
(一)结果形式:
1、审核通过,告知申请人。
2、申请单位材料不齐、资质不够等,不予受理。最后总局审批。
(二)注意事项:
1、完成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国家广电总局许可时间)
2、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五、便民提示
1、受理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务大厅
2、办公地址:朝阳区建外大街14号
3、乘车路线:1、4、43  日坛路站下
4、联系电话:85012244、85012254、85012255
5、监督电话:
6、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7、网址://www.bjrt.gov.cn

样表下载

广播电视台设立许可申请表
行政许可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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