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提供担保后,被担保人成保证人股东的,其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公司法有关公司为股东担保相关规定的影响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23(苏州律师李
发布日期:2012-06-09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分行与成都某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藏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案某
【裁判要旨】
在被担保人成为公司股东前成立的担保不构成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所禁止的董事、经理违法为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而后,被担保人成为公司股东,公司债务亦经过“借新还旧”延续至本案所涉借款诉讼,担保人继续为止提供的担保,未加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担保合同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有效。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第五卷(上下)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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