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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澳门法院司法文书送达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2-06-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双方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均需要通过各高级人民法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可以直接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

司法文书的委托送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委托法院请求送达司法文书,须出具盖有其委托法院的印章的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说明委托机关的名称,受送达人的姓名(名称)、详细地址及案件性质;

二、如果执行法院请求按特殊方式送达或者特别注意的事项的,委托书中应注明;

三、委托书及所附司法文书和其他相关文件一式两份,受送达人为二人以上的,每人一式两份;

四、完成司法文书送达事项后,内地人民法院应出具送达回证,澳门特别政行区法院应出具送达证明书。出具的送达回证及送达证明书应注明送达的方式、日期、地点、接收人的身份,并加盖法院的印章;

五、不论委托方法院司法文书中确定的出庭日期已过,受委托方均应送达;受委托方对委托方委托送达的司法文书的内容和后果不负法律责任。

注:司法文书:1、内地的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答辩状、反诉状副本,授权委托书,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及其他司法文书和所附相关文件;2、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的司法文书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反诉状、上诉状副本,陈述书,申辩书,声明异议书,反驳书,申请书,撤诉书,认诺书,和解书,财产目录,财产分割表,和解建议书,债权人协议书,传唤书,通知书,法官批示,命令状,法庭许可令状,判决书,合议庭裁判书,送达证明书以及其他司法文书和所附的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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