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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后未及时过户遭遇房屋抵押

发布日期:2012-06-19    作者:110网律师
来源 嘉兴在线

6年前,邱凯(化名)在嘉兴市区买了一套二手房,因为工作繁忙,入住后邱凯没有付清全部房款,也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今年3月,邱凯的这套房子突然被法院查封了。原来在2007年,房主把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因为房主无力还款又下落不明,银行就拿着法院的判决书申请执行,要求法院对抵押房屋予以查封。为了不让自己的房屋再次易主,邱凯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3月30日,南湖法院就此案进行了执行听证会。

邱凯表示,早在2005年自己与房主陈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2006年8月,邱凯对这套二手房在进行装修后入住。由于邱凯是现役军人,经常随军外出执行任务,2007年下半年,当邱凯回到嘉兴联系陈某并办理过户手续时,陈某却一拖再拖,甚至连电话都不接。为此邱凯在2009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邱凯又接到新的工作需要外出执行,案子以撤诉告终。对于房子被查封一事,邱凯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但已与陈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不能再用于抵押,邱凯觉得银行在工作上也有失误,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为此他提出执行异议,请求解除对房屋的查封,终止对房屋的执行。

银行方面则表示银行查证是以房屋登记为准,邱凯与陈某私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银行无法查明。他们表示,因为邱凯还有大部分房款未付清,如果邱凯愿意配合偿还陈某的贷款,他们愿意协助办理登记手续。但双方最终因为数额分歧较大协商未成。

法院认为,邱凯虽然与陈某签订了购房协议,也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但邱凯尚有大部分购房款未付,又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表明其未依法取得该房屋所有权,房屋的权属仍为陈某所有,故双方就该房屋买卖存在着债权债务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法院对该房屋予以查封并无不当。

4月21日,南湖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驳回邱凯提出的异议。法官也告诉邱凯,虽然他跟陈某之间的债权不能对抗陈某与银行之间成立的抵押权,但对于房屋买卖的债务债权问题,邱凯仍然可以通过其他诉讼途径予以解决。

对于类似邱凯这样的情况,法官建议买房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应尽快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若卖房人一再拖延,买让人可以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到房地产登记部门要求了解自己希望购买的房产的抵押情况。此外,作为买房人当然可以要求先办房产证后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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