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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视野下的法医物证应用研究

发布日期:2012-07-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证据科学》2012年第1期
【摘要】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多种功能,但目前实践中对法医物证的有效发现、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及应用的技术规范和证据规则尚不完善。本文从技术规范、诉讼程序以及证据应用的角度发掘法医物证应用的规律性内容,用以指导实践部门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检出的比率以及法医物证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及证明力,从而较好地解决定案证据的来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并避免因法医物证错用而导致的错案。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医物证;证据应用;鉴定;证据应用
【写作年份】2012年


【正文】

  法医物证对于辅助破案、支持公诉以及准确审理和裁判案件,从而有力打击犯罪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重要意义。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保管、检验以及法庭应用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导致法医物证的应用情况还不理想,因法医物证应用失误而导致错案的情况也不鲜见。本文拟通过总结法医物证在发现、提取、保管、检验、鉴定及法庭应用中的经验教训,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内容,用以指导实践部门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提取、检出的比率以及法医物证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及证明力,较好地解决定案证据的来源和案件事实的认定问题,并避免因法医物证错用而导致的错案。

  一、法医物证在刑事诉讼中的功能

  在侦查破案、审查起诉、刑事审判中,通过法医物证在犯罪现场的存在形态或对其检验、鉴定的报告,往往能够对刑事案件的特定事实起支持或否定作用,由此就可以分析和识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份,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及被害人的联系,甚至帮助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

  (一)有助于分析和识别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份

  在很多命案尤其是碎尸、破相的案件中,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是侦破案件的首要条件,因为只有确定了死者的身份才能围绕着死者社会关系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工作。犯罪现场的血迹、痰迹、精斑、毛发以及被害人的牙齿、胎记等各种法医物证,都可以为分析和确定被害人的身份提供线索。例如,在一起杀人案中,通过对死者的法医学检验,发现死者动过大的牙科手术,上颚的牙齿有好几颗都修补过,而且是使用金属牙冠。警察从牙科医生处调取病历发现,不仅现场被害人的上述特征与某失踪人员的牙齿病历记载信息吻合,而且牙科医生描绘了失踪者上颚牙的图形、牙齿数量及填充物位置,也与尸体完全吻合。医生还反映他从失踪者的右下颚拔去了两颗牙齿,手术没有触动牙根部分,这成了一个重要的线索。警察对死者下颌进行了X射线检验,结果与医生所说的牙根是一致的。[1]由此,确认了死者的身份。

  (二)有助于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及被害人的联系

  法医物证首先可以帮助揭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的联系。根据物质可分原理和物质交换原理,罪犯在实施杀人、强奸等暴力犯罪的过程中,通过其实施犯罪的活动,往往会在现场遗留下血迹、精斑、唾液斑、毛发、皮屑等生物检材,被害人的毛发、血痕往往也会附着到罪犯的身体或物品上。由此,就能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或被害人联系起来。例如,通过将案发现场遗留血迹的DNA分型与从犯罪嫌疑人住处提取的毛发、皮屑或其亲属的DNA分型进行比对,可以确定或排除对特定人员的怀疑。又如,在犯罪嫌疑人衣服上发现点状喷溅血迹,经DNA分型测定为被害人的血,不仅将嫌疑人与被害人联系起来,而且说明被害人受攻击时嫌疑人就在现场。

  (三)通过法医物证的存在形态能够分析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

  现场法医物证的存在形态对于分析犯罪嫌疑人进出犯罪现场的路线、案件发生的经过等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以血痕为例,犯罪现场的喷溅血迹往往反映出这里是命案第一现场,同时反映被害人遇害时所处的方位、受伤的部位、加害行为的角度等;滴落血迹则反映出有人受伤,滴落血迹的分布情况反映出受伤者的活动路线。现场较为干净,仅有少量不明显的擦拭血迹,则表明这里很可能是移尸体现场,这时就要努力查找原始现场,才能收集到更多的证据。通过现场血迹抛甩、喷溅、流淌以及擦拭所分布的形态,并结合尸体体位、尸体创伤形态等信息,还可以分析判断现场是自杀现场还是他杀现场,凶器的种类,犯罪行为发生时双方的位置,被害人有无反抗及其伤后行为能力,被害人死后犯罪分子在现场的活动等,从而进行犯罪现场重建,进而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起到相应的证明作用。[2]

  二、刑事诉讼中应用法医物证存在的问题

  法医物证需要通过提取、保管、转递、检验、鉴定才能在法庭上展示,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经法官认证后,最终才能对刑事案件的处理起到证明作用。但是,上述任何一个环节上不恰当的做法都可能导致失去应用法医物证定案的机会。总体来看,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处理中,有效应用法医物证的案件比例并不高,实践中应用法医物证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法医物证的发现、利用率低

  由于现场勘查指挥失当,工作不细致,方法失当,观念局限等原因,许多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法医物证不能被发现和利用。例如,在多数盗窃犯罪现场,现场勘查时不进行法医物证的查找,或者仅进行粗略的查看,不能发现潜在的微量法医物证,从而失去了利用现场遗留毛发、皮屑等微量法医物证识别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机会。

  (二)提取、保管、检验法医物证违反技术规程

  由于业务水平的局限以及思想认识的不足,有些案件中对法医物证提取、保管、检验不细致,违反了相关的操作规程,导致有些法医物证不能被有效提取、保存和检出。例如,在一起怀疑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案件中,法医人员提取了死者的血液后,没有将血液装满试管并封口,而是用一个敞口的试管盛放,导致一氧化碳与死者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的碳氧血红蛋白遇空气分解,还原为血红蛋白和一氧化碳,一氧化碳迅速挥发,导致没有检出,因而失去了应有的证明作用。[3]

  (三)应用法医物证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应用法医物证违反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证据规则,导致有关法医物证失去证据能力;是影响法医物证在刑事审判中的采用率的另一重要因素。例如,法医物证鉴定的鉴定人资质存在瑕疵,鉴定人未达到法定人数,导致鉴定报告本身的合法性受到质疑而不能被采纳。还有的案件中对嫌疑人和重点人员采集血样时范围过于宽泛,不仅给鉴定部门尤其是DNA检验部门带来非常繁重的工作负荷,而且对公民的合法权益也造成不应有的侵犯。

  (四)在具体案件中错误理解法医物证的证明作用

  犯罪现场的物证,尤其法医物证及其鉴定报告,一度被认为是“证据之王”。事实上,法医物证往往是一种间接证明,其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即法医物证证明力的大小,往往需要借助于人的判断和推理。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虽然是客观存在的,有关鉴定报告也是正确的,但是错误地理解其证明作用,有时会导致错案。比如,在杀人犯罪现场提取到有关人员的毛发后,如果简单地据此定案,很可能会作出错误认定。因为现场发现的毛发只能表明该人曾到过案发现场,或者其毛发被偶然粘附到犯罪现场,至于该人何时到的犯罪现场,与犯罪行为是否存在关联,还必须结合其他证据判断。

  三、刑事诉讼视野下提高法医物证应用水平的建议

  (一)如何有效地发现法医物证

  有效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率,是正确应用法医物证的基础。通过了解案情,认真分析可能存在法医物证的场所和位置,制定现场勘查计划时将其尽可能全面地列出,避免产生遗漏。具体而言,为了有效提高法医物证的发现率,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犯罪现场、有关人身和物品进行全面勘验和检查

  法医物证多存在于犯罪现场。现场勘查组织者要尽可能详尽地了解案情,最好能对被害人生前的活动轨迹也有所了解,对于现场可能存在的法医物证,应有所准备。不仅对现场的法医勘验人员应有所交待,对其他现场勘验人员、侦查人员也应有所要求。其他人员如果发现法医物证,要注意保护,及时报告,由法医勘验人员提取。法医勘验人员应积极参加现场勘查,对犯罪现场进行全面查找。一般而言,法医在现场勘查中首先应注意观察尸体、被害人所在的环境及尸体形态,及时对尸体、被害人人身进行初步检验,对尸体上附着的斑痕、毛发等进行提取,并提取口腔拭子、阴道拭子、乳头拭子等;其次要以尸体、被害人所在位置为中心,向周围扩展,对其所在、处所及周边环境进行搜索,发现存在的血迹、粘附法医物证的擦拭物、遗留物。此外,对于侦查人员在犯罪现场锁定的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应注意抓住第一时间对其人身及邻近的居所进行检查,从其衣着、随身物品上发现法医物证,检查其人身有无损伤,并留取犯罪嫌疑人或可疑对象的生物检材。

  2.根据不同案件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勘验和检查

  在对犯罪现场及有关人身、物品进行全面勘验、检查的基础上,针对各类刑事案件的不同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有针对性的勘验和检查,通过严密、细致地查找,从中发现可能存在的法医物证。例如,在刀具类凶器伤人或杀人案件中,在对凶器进行检查时,不仅应检查其表面,还应将刀身与刀柄拆开,检查结合部,从中发现血痕。有的案件现场被案犯清洗过,在怀疑被清洗过的地板和磁砖等处,要注意检查磁砖缝、地板缝等处,从中发现血迹,一旦发现有血迹,应扩大检查的范围,注意从案犯清洗过的地板甚至粉刷过的墙壁上查找喷射状血点。有些性侵害犯罪中,附有精斑的织物被案犯水洗过,实际上经水洗的织物一般仍能检出精斑,不能因相关物证经过水洗就轻易放弃查找和检验。又如,对于死因不明或有争议的命案,应对尸体各个系统、器官、组织进行认真细致地检查,从中发现异常,寻找病变,分析可能存在的死因,发现可能反映死因的部位。

  3.根据不同种类法医物证的特点对有关位置进行重点查验

  不同种类法医物证形成、变化的特点不同,存在的位置也呈现出不同的规律。这就需要针对可能存在法医物证的不同种类,对犯罪现场的相关位置和物品进行重点勘查和检验,从中发现有用的法医物证。例如,唾液斑多留存于现场的烟蒂、水杯、易拉罐、啤酒瓶、瓜子壳、果核、手帕、纸巾、口罩、尸体皮肤及其他物品上的咬痕等处;精斑则多附着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害人的衣、裤上,女性的外阴部或大腿内侧,现场的被褥、毛巾、卫生纸、草席、床板、泥土、草地等处。对于怀疑投毒的案件,应对尸体或人身胃内容物、胃壁、血、尿、肝、肾、脑等组织器官进行检查,注意从中发现有关的毒物物证,而不是仅仅提取胃内容物及胃壁毒物,因为毒物只有吸收人血并达到一定量才能中毒,胃内容物或胃壁检出毒物阳性并不能立即下中毒的结论,要根据尸体或人身毒物分布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4.注意应用多种方法和工具查找法医物证

  有的犯罪现场没有遗留明显的法医物证,还有的犯罪现场比较杂乱,种类和体积不一的法医物证相互混杂,这样,一些关键的法医物证往往被遗漏或忽略。这就需要采取多种方法,借助多种专业工具对现场进行查找。比如,对于难以发现的毛发、皮屑等体积较小的法医物证,改变光线条件和观察的角度后,可能就容易发现;微量精斑和经水洗过的精斑肉眼观察不到,但在紫外线下则容易显现;红色衣服纤维中的血痕肉眼难以分辨,但红外线照射则能将其轻易地显现出来。因此,应充分利用放大镜、多波段光源以及有关化学试剂等的作用,在犯罪现场尽可能地发现有关法医物证。

  (二)如何有效地提取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

  在刑事案件中发现的法医物证由于种种原因不一定都能被提取到,或者有的法医物证虽然被提取到了,但因为提取方法不恰当,降低了检材的证明力;有的因为取证不符合证据规范,提取中发生了交叉污染,使检材失去了证据能力。因此有效地提取法医物证,不仅要用符合法医技术规范的方法提取到相关检材,而且要保证提取过程符合证据规范。

  1.根据犯罪现场法医物证的特点选取适当的提取方法

  不同法医物证的提取方法有所不同,同种法医物证由于其所在位置、形成时间、现场形态的不同,其提取方法也不尽相同,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最佳的提取方法。比如,精斑等法医物证如粘附在小件易携带的物品上,可以整件提取,不必将其刮下;血痕等法医物证如粘附在无法搬运的物品上,应先通过拍照、作笔录等形式记录其位置和形态后,再予提取;对于极微量的法医物证,运用传统方法不能有效提取的,就需要借助特定的技术手段进行提取。实践中,一些犯罪现场的法医物证极其特殊,提取时需要特别讲求方法,例如在怀疑挥发性毒物中毒的案件中,提取心血或胃内容物等检材时,检材应装满试管.不留空隙,以防挥发,并及时送检。2008年某日,犯罪嫌疑人张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吴某发生口角,后张某用“202”鞋用处理剂泼向吴某脸部,吴某当即出现呼吸困难、手足无力,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案结合案发经过、被害人的症状及对尸体的病理组织学检验判断,被害人系“202”鞋用处理剂急性中毒致呼吸功能急性衰竭死亡。但是,对死者心血作毒化检验。并未检出“202”鞋用处理剂有毒成分,失去了定案最有力的证据。[4]分析该案心血中未检出有毒成分的原因,与该毒物易挥发及输液、利尿等医疗因素有关。

  2.提取法医物证的过程应符合证据法规范

  生物检材在提取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交叉污染,这是法医物证不同于其他种类物证的重要属性之一,同时,法医物证往往要送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有时甚至须经过多次检验、鉴定。按照证据法的精神,提取法医物证要特别注意的,一是要避免不同生物检材之间、现场勘验人员与生物检材之间发生交叉污染;二是每一份检材都要分别提取,分别做好标注,为法医物证从现场提取到法庭应用之间证据链条的完整无瑕疵打下基础。具体而言,不同位置、不同种类的检材要记录好其存在位置,或放置标示牌进行拍照后,分别提取,分别包装;收集检材必须戴一次性手套,在直接接触检材后应更换,所用剪刀、镊子等工具应随时清洗,才能再用于他处检材的提取;检材之间不能相互接触,避免交叉污染。例如,对于犯罪现场发现的烟头,不能因为数量多、种类相同,就一并提取,一并存放,这样极可能造成检材污染,影响DNA分型测定,进而影响对犯罪人数的判断及对罪犯的人身认定。提取生物检材后,应妥善封装,并由技术人员在包装上签名。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对于犯罪现场提取到的生物检材,还应当场开列清单,记清检材的数量,并由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及见证人签名。

  (三)如何合法有效地采集法医物证样本

  除了犯罪现场发现、提取的法医物证检材外,另一类重要的法医物证是法医物证样本。一般而言,法医物证都需要与有关样本进行比对,才能对有关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这就需要从相关人身或处所提取法医物证样本。法医物证样本可能在被采集人知情的情况下进行强制采样或自愿采样,通过搜查相关处所或直接从其身体采集得来,也可能在被采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从其活动过的处所秘密采集得来。采集法医物证样本应注意技术和程序两方面的要求。

  1.采集法医物证样本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法医物证样本涉及的法医物证种类主要包括毛发、血液、精液、唾液或其他组织液等。采集法医物证比对样本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如采集的法医物证样本是用于DNA鉴定,应尽量取血,因为用毛发进行DNA检验的难度相对较大,耗时也更长;头发或体毛可用镊子一次性夹取,不能用手直接接触;采集的样本之间也不能互相接触。活体法医物证的提取往往有很强的时效性,比如,交通肇事案件中对肇事者进行采血,因酒精在人体内会有代谢和降解作用,其浓度会随时间而逐渐降低,因此类似案件中应在第一时间尽快对犯罪嫌疑人采样。对于需要做尸源鉴定的,应提取被怀疑是被害人子女、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的血液样本。对于不同部位或种类的样本应分别提取,分别编号,记录好提取的位置后妥善包装送检,避免弄错和发生交叉污染。

  2.采集法医物证样本应遵守的程序规范

  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有时需要秘密取样。秘密取样一是可以在其活动过的场所进行查找,提取有关样本;二是可以通过基层组织以社会调查或其他名义诱其主动提供头发或血液样本。在被采样人知情并同意情形下的采样,应将其同意的情形记录在案。强制采样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按照诉讼法的精神,强制采样尤其是采集血液、精液、组织液、阴毛等涉及人身或者隐私的重大的强制采样行为,应与犯罪的严重程度相适应,适用的对象只能限于犯罪嫌疑人,且应由公安机关严格审批,或由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实施。采集头发等一般强制采样行为则可适用于犯罪嫌疑人以外的人。撒网式的采样则应将适用的案件类别严格限定于故意杀人、伤害、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或公共安全的犯罪,采样人群的条件也应有所限定,不能地毯式地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公民采样,采样还应得到被采样人的同意。[5]无论以哪种方式采样,都应以恰当的方式保证证据链的完整。当案件审理终结以后,对采集到的犯罪人以外的人的法医物证样本应予销毁。

  (四)如何有效包装、保管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

  法医物证检材裸露于环境中,受温度、湿度、光照、微生物等环境条件影响,很容易发生变化或受到破坏,检材中所包含的DNA信息在物理、化学作用下也会发生降解,链长缩短。因此,对于犯罪现场发现的法医物证检材应倍加珍惜,除了用恰当的方法将其提取到之外,在包装和保管方面也要十分注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要经历侦查、起诉、审判多个诉讼阶段,在公、检、法、鉴定机构等单位之间转递,有的可能经历多次检验和鉴定,如果保管不善,造成检材、样本损坏甚至遗失,将严重影响案件的处理。

  1.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不同检材和样本妥善包装和保管

  对检材和样本妥善包装和保管,应避免遗失、不同检材相混,以及检材、样本因包装、保管不善而变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法医学物证检材的提取、保存与送检》(GA/T169—1997)对法医物证的提取进行了规范。具体而言,提取的唾液、尿液、混合液等新鲜体液应装入干净试管或玻璃瓶中,在冷环境下保存并及时送检;精斑、唾液斑等各种斑迹应用纱布吸附后自然晾干制成纱布斑迹,装人物证袋中;人体组织、血块等湿的检材,需干燥后冷藏,放入纸质物证袋保存,切忌放入塑料袋或密封容器盛装,以免腐败和霉变。离体的小块人体组织应整块提取后分别装入洁净的试管或玻璃瓶内,冷冻存放并做好标记;干燥的小块组织可装入纸袋,低温存放;大块组织除提取部分送检外,应干燥或冷冻保存。对发现较多的白骨骼,可全部提取,装入洁净的塑料袋或木箱内,喷洒消毒防腐剂,除送检以外,应在干燥环境中保存,定期检查和晾晒,防止虫咀或霉变。附有软组织的小骨片可连同软组织一并提取,冷冻存放。检材提取后应由专人负责保存,物证检材袋应加密封口。检材应在原办案单位保存到案件审理终结后1—2年。除了以上行业标准的规范,实践中还应针对具体案件的特殊情况考虑使用特殊的包装、保管方式。例如,对于怀疑挥发毒物致死的案件,采集心血或肾脏组织后应迅速装入试管或玻璃瓶,检材应充满容器,以防毒物挥发。

  2.法医物证的保管链应连续记录

  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每在一个司法机关和鉴定单位保存和流转,都应有专人负责,每次交接都应有两人以上签收。流转过程的记录要连续,一旦出现断点,该物证的证据能力就受会到影响,成为以后法庭审理中的薄弱环节,如果受到辩方的质疑,严重的会使得该物证得不到法庭采信。

  3.保留检材和样本的副本

  法医物证的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和科学,与鉴定人的业务水平有很大的关系。现实中由于诉讼各方对鉴定意见不服而对一种法医物证反复鉴定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满足法医物证的鉴定意见在受到质疑时能够对该物证进行复检的需要,有必要对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留存副本,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检验、鉴定使用后剩余的检材和样本本身也应妥善保管。

  (五)法医物证送检和鉴定应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受技术发展水平、人员素质及检材质量等制约,有的法医物证不能被有效检出。为了提高法医物证的检出率,送检单位应选择恰当的检验、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证据规范的要求送检,检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在受理送检请求后,应在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选择恰当的方法进行检验和鉴定。

  1.选择恰当的检验、鉴定机构送检

  目前我国司法鉴定体系存在鉴定机构设置不合理、重复鉴定严重而鉴定意见可信度的考量规则欠缺、鉴定人的职业操守良莠不齐等一些亟待改革或者整治的问题,因此在法医物证送检环节,一是挑选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送检,送检的同时应确认鉴定机构指定的鉴定人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同时不存在应回避的情形;二是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在第一次送检时就应直接选择业内最专业和权威的机构送检;三是要求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记录鉴定人名单,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就其所作鉴定的方法、过程、结论及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说明,并接受法庭的质证。

  2.送检和检验、鉴定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法医物证尤其是其中所承载的DNA物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发生变化,因此要尽可能地缩短送检的时间;应由两人以上送检,领取、交接检材和样本时应作好记录,记录单上应记载保管、运送的方法和条件、交接的时间以及相关人员签名。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人应主动与侦查部门交流,了解案情和破案的关键所在,有条件的应通过现场勘查获取相关案件信息;侦查人员也应主动将案件信息通报给鉴定人,尤其是期望通过检验鉴定所要解决的问题传达给鉴定人,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验。鉴定人在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中,通过结合犯罪现场的情况及案情,在完成死亡原因、死亡方式、致死工具、死亡时间等分析判断的基础上,往往能够突破法医物证检验、鉴定的要求,对杀人手段、作案人数、案件性质、作案过程、作案动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特点等都会有所分析和判断,这些内容可能大大超出尸检报告等所报告的内容,有时能为侦查破案提供较为明确的方向,划定侦查范围。

  (六)被告人和辩护人如何有效地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

  鉴于法医物证及其鉴定结果在有些场合对刑事案件所起的关键作用,被告人、辩护人要尽可能地从发现、提取到鉴定等各个环节对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提出挑战,刑事裁判的法官要通过质证环节来全面认识刑事案件中的法医物证,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员则要努力通过质证环节向法庭充分展示用于控诉犯罪的法医物证对案件的证明作用。提高被告人、辩护人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有效性,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改进。

  1.对法医物证进行有效质证的程序保障

  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运用强大的国家权力追诉犯罪相反,多数刑事被告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其反驳指控的能力和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为了充分发挥质证对于辩明是非的重要作用,在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环节,应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聘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向其提供帮助的权利,以辅助其进行有效质证。同时,被告人、辩护人、专家辅助人均应有权申请有关法医物证的提取人、保管人、鉴定人出庭进行举证和接受质证,以方便被告方全面地了解控诉证据,进而多方位质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有关法医物证鉴定结果真实的一根“保险丝”。[6]

  2.有针对性地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

  在著名的“辛普森杀妻案”的世纪大审判中,在被害人妮可住处、辛普森的住处和越野车等处发现、提取了至少七处怀疑是辛普森所留下的血痕,均与辛普森DNA分型一致。在法庭上,这七处血痕及其鉴定结果分别被指出提取时警察栽赃、真凶DNA严重降解、证据样本遭到篡改、送检或实验过程中检材受到污染、与案件无关等理由予以批驳,并由于警察取证的程序确实存有瑕疵等原因,最终导致对辛普森的无罪判决。[7]该案比较集中地反映了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的重点,即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的收集、保管和送检的过程是否合法并符合技术规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备相应资质,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所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得出的结果是否准确,鉴定结果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必然的关联。被告方在法庭上对法医物证进行质证,应着重从其中的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进行。

  (七)法官如何审查判断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在刑事诉讼视野下应用法医物证的最后一个环节是刑事法官在对法医物证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认定。

  1.法官对法医物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材料能够作为证据的资格,法官审查判断法医物证的证据能力有如下几个重点。一是要注意审查法医物证检材和样本的收集是否合法。例如,取证的主体是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中对案件负有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工作人员,如果法医物证不是上述机关或人员收集的,而是当事人或单位保卫部门收集,则所收集的法医检材因收集主体不合法而不具有证据能力。二是要注意审查取得法医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和规范,即有关主体是否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法医物证相关证据规范进行取证,是否存在非法侵害犯罪嫌疑人或其他被取样人合法权益等违法取证的情况。三是要注意审查每一项法医物证的保管情况,审查它们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由谁提取,记录的保管过程是否完整,是否存在被混淆、被调换或被污染的可能。四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规程。

  2.法官对法医物证证明力的审查判断

  一是法医物证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够互相映证,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单个法医物证是否是客观的、真实可靠的;法医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协调一致,如果存在矛盾,必须调查核实;法医物证与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紧密衔接,环环相扣,共同构成一个封闭的证据锁链,对犯罪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目的、动机等案件基本要素均能予以证明;法医物证结合其他证据得出的结论是否是唯一的,若干协调一致的犯罪现场证据经过综合分析以后,是否能够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得出只能是被告人作案的结论。

  二是该法医物证用于证明什么案件事实,在多大程度上对这一案件事实起支持作用,即该法医物证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以及关联的程度。法医物证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形式及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关系十分丰富。例如,现场毛发与犯罪嫌疑人的毛发进行同一认定,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关联,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到过案发现场,当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生活完全没有交叉,则证明犯罪嫌疑人必然到过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衣物或住所内的刀具上检出被害人的血,将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被害的事实关联,证明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可能性极大;现场混合血痕中同时检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血,同时将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现场和被害人关联,证明犯罪嫌疑人不仅到过案发现场,而且在案发当时与被害人有过直接接触。




【作者简介】
樊学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杨涛,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l级博士研究生。


【注释】
[1]参见[美]科林.伊万斯:《科学探案》,吴燕等译,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61—64页。
[2]陈小彪、张文清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理论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9—71页。
[3]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编审组编:《第六届全国物证鉴定技术破案研讨会论文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84页。
[4]参见依伟力主编:《法医学理论创新与实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52页。
[5]陈学权:《DNA证据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18页。
[6]常林主编:《司法鉴定案例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5页。
[7]梁鲁宁主编:《当代法庭物证鉴定技术:经典与前沿》,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年版,第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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