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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防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不明

发布日期:2012-07-09    作者:蒋艳超律师
提防房屋产权证办理时限不明
有相当多的购房者总是抱有这种观念,交了房款可以入住就行了,一交钱,马上可以交房入住,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实际上,购房所购的产权是一系列权利,包括房屋所有权和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这些权利的确立依赖于特定的赋权过程,并且与特定的产权证书作为合法权利的唯证明。因此商品房买完整产权的观念不可动摇,决不可轻视完整产权的重要性。
房屋所有权证书是商品房屋唯的合法权益证明,只有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屋才真正属于购房者,购房者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房屋的合法权属人。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一定要注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
一些开发商在销售合同中根本就没有约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实际上商品房产权登记既可以由开发商办理,也可以由消费者自己办理。开发商持原建房的土地权属证明、规划许可证明、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明、售房合同、付款发票及房屋平面图等原始材料代理购房者申请,集中办理已销售房屋的产权登记。也可以由购房者持以上文件材料直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有些销售合同中虽然注明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如果开发商没有明确违约,而没履行不能按规定办理时的处罚条款,开发商则以种种借口推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借口有关部门在准备下发新的合同文本,新版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等,要消费者耐心等待,大大超过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时间,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而开发商却不承担任何责任,把责任推给国家有关部门。
(6)
提防转嫁税费
根据我国的有关政策,买卖双方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应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须交纳一些有关税费,例如印花税、买卖手续费、契税、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等。
按照有关规定,一些税费应由商品房买卖双方各按一定比例承担,但是一些开发商却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规定全部由购房者支付。比如买卖手续费,虽然各地标准有所不同,但一般都规定由买卖双方各按一定比例交纳手续费。但是,有一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却规定与商品房销售有关的税费,比如印花税、买卖手续费等概由购房者承担。这样无形中加大了购房者的负担,同时也违反了有关规定。
还有一些开发商在代理购房者交纳税费的过程中,自行硬性搭进一些收费,如办证手续费、代理费、附加费等,这类收费无法规依据,属于一种乱收费行为,理应抵制。
另外,一些本来由开发商交纳的税费,有时甚至计算到购房者名下,如房地产买卖中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这些税费本该是卖方交纳的,也硬加到买方头上。
(7)
提防房屋保修约定不明
一些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质量、设施的保修约定,仅笼统地注明房屋保修期,水电部分为6个月,土建部分为12个月,有些销售合同中也有可能约定得更清楚,比如房屋如有漏水,墙面脱落,门窗松动等施工质量问题,本公司负责保修一年
实际上,建设部1998年发布的《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明确了正常使用情况下商品住宅各部位,部件的保修规定,具体保修内容和保修期规定如下: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和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1年,管道阻塞2个月,卫生洁具1年,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企业
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此,凡在该规定中已明确的保修项目,开发商只能延长,而不能擅自缩短其保修期限,对那些没有做出规定的,开发商才有权利与用户自行约定保修期限。
(8)
警惕房屋产权使用年限缩水
一些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广告上注明其使用年限是50年或70年,但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却不说明该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年限,不注明时间从****日到****日止,等到商
品房交付使用时,消费者才发现自己所购买的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比开发商承诺的要少。
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注明的使用年限与其土地使用证上注明的年限是一致的,但大部分的商品房不可能马上销售完毕,商品房销售广告作了45年,有的甚至已烂尾了十年又启动。在合同中仍然不扣除已过去的年限。致使一些消费者用同样的价格购买商品房,却比先买的少用了好几年。前面已经提到,商品房销售价格中包含了土地出让的价格,如果商品房的使用年限缩短,比如说由50年变成了45年,那么购房者仅仅拥有45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该商品房的45年后,购房者就得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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