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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审判中应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1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知识产权审判中应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 知识产权司法观点1 

 关键词:知识产权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统筹兼顾各种重大关系,确保《纲要》提出的各项专项任务在人民法院系统的贯彻落实,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一是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服务大局的关系,既要坚持宪法和法律至上,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司法规律、司法途径和司法方式,严格依法办案,做到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又要强化大局意识和宏观思维,正确处理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努力实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确保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处理好保护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强化私权保护意识和尊重私权保护规律,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保护私权实现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又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服从法律为保护公共利益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确保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维护公共秩序。三是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充分考虑和把握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文化发展状况,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有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既能切实保护创新成果和创新权益,又能促进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处理好保护权利与防止滥用的关系,既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盗版等严重侵权行为,大力降低维权成本,大幅提高侵权代价,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切实保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又要防止知识产权滥用,依法审查和支持在先权、先用权、现有技术、禁止反悔、合理使用等抗辩事由,制止垄断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确认不侵权之诉和滥诉反赔之诉,规制滥用知识产权和诉讼程序打击竞争对手、排除和限制竞争、阻碍创新的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9323日,法发【200916号)
在知识产权审判中实践科学发展观,需要正确认识各相关因素的关系,统筹兼顾地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实现知识产权审判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当前的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要注意做好以下八个方面的“统筹兼顾”:
一是统筹兼顾依法办案与积极服务的关系。司法具有很强的外部约束性,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但是,面对纷繁多样的社会关系和变动不居的社会需求,司法决不能单纯追求被动、保守和中立。我们必须既要严格依法办案,又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把握司法的特点和规律,立足于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服务大局。在知识产权审判中,特别是在裁判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时,要妥善处理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需求的变动性之间的矛盾,务必防止僵化思维和机械司法,在裁判时必须综合考量法律文义、立法目的和适用效果,澄清法律条文的模糊不清,适当弥补法律漏洞,使案件裁判与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的现实需求相适应。要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加强制度创新,通过司法解释、司法政策和典型案例,积极完善审判制度,统一司法标准,主动为经济科技发展和文化创新提供制度支撑。
二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须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条件相适应,过高过低的保护水平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适当保护可以激励创新,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形成良性循环;不顾发展水平、超越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过高或者过低保护,都会妨碍经济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发挥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又要防止阻碍知识传播运用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弊端,通过合理确定保护水平和规制滥用行为,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良性循环;既要防止过度提高企业利用技术的成本,阻碍后续技术创新和不适当地压缩企业发展空间,又要有利于提升国际形象,优化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三是统筹兼顾知识产权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还很低;虽然科技得到一定发展,一些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一些领域具备了冲击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和条件,但更多领域需要加速发展、迎头赶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虽已建立,但需要逐步完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要将经济技术领域的特点、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和发展需求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立足于促进我国经济技术的赶超和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善于利用司法政策、自由裁量权和法律适用技术,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和适度保护的关系,避免抽象地或者盲且地讲保护,使司法保护既合法又适度;既能激励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又利于促进知识传播和运用,增进企业利用和创新新技术的能力,拓展发展空间。
     四是统筹兼顾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关系。知识产权审判中的利益平衡独具特色,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要合理确定权利的边界,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审理专利案件中,要正确处理专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对于专利强制许可、滥用专利权等纠纷,在依法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依法保护公共利益;要妥善处理专利侵权判定中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的关系,适度从严把握等同侵权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等同侵权的适用范围,防止等同侵权的过度适用;要不断完善专利权利要求解释的具体规则,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植物新品种案件中,要合理平衡资源提供者、育种者、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注重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品种权人、品种生产经营者和使用品种的农民的利益共享。在商标权案件中,要正确把握商标权的专有权和标识权的法律属性,合理界定商标专用权的范围,确保合理利用商标资源和维护公平竞争;对于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侵权行为,除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形外,其他情形的认定均需要考虑混淆因素,并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程度、知名度大小等确定保护强度和范围。在著作权案件中,要依法合理界定著作权保护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关系,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中,要妥善处理保护著作权与保障信息传播的关系,既利于网络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的开发和运用,促进信息传播,又要充分考虑网络侵权的特点和维权的困难,有效保障著作权,妥善处理著作权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五是统筹兼顾保护权利与防止权利滥用的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加强保护与制止滥用是一对基本矛盾,保护权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遏止滥用行为同样不能忽视。《纲要》明确指出:“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的界限,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要研究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审理好涉及滥用行为的案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要审理好涉及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案件,妥善界定滥用知识产权的法律界限。要审理好滥用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等引发的权利冲突“傍名牌”等案件,对于以行使合法权利为名、利用行政登记等行滥用权利和规避法律之实的行为,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按照其本来性质进行定性和处理。要严格认定制度和规范认定程序,加强驰名商标认定的监督,有效遏制当事人在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中追求不正当利益的“异化”现象。要继续完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发挥其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作用。权利人长期放任侵权、怠于维权,在其请求停止侵权时,倘若责令停止侵权会在当事人之间造成较大的利益不平衡,可以审慎地考虑不再责令停止行为,但不影响依法给予合理的赔偿。
要妥善处理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专利与标准的关系较为复杂,既要防止利用标准滥用专利权,又要有利于在重点技术领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术标准。对于涉及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要根据行业特点、标准制定制度的现状以及案件具体情况,认定行为的性质和给予相应的法律救济。最高人民法院曾在充分征求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建筑业标准的具体情况,就建筑行业写入标准的专利的侵权判定和支付使用费办法作出个案答复,不涉及其他行业的标准问题;各地法院在参照时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并合理确定应当支付的使用费。其他技术领域中专利与标准的关系仍然情况复杂和不尽相同,要继续加强研究探索和总结经验,妥善处理相关案件,不搞一刀切。
六是统筹兼顾自由竞争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专门法只具有有限的补充作用,不是范围广泛的兜底作用;要以是否与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抵触,作为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范围和发挥其补充作用的重要衡量标准;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法律领域,原则上不再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扩展保护,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准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规定的适用条件,凡法律已在特别规定中作穷尽保护的行为,原则上不再按照原则规定扩展其保护范围,以避免抵触特别规定的立法政策;对于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的竞争行为,只有按照公认的商业标准和普遍认识能够认定违反原则规定时,才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防止因不适当扩大不正当竞争范围而妨碍自由、公平竞争。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涉密者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于既不存在商业秘密、又不存在法定和约定的竞业限制竞争领域,要妥善处理公平竞争、自由竞争与择业自由的关系,维护竞争自由和择业自由,不能轻率、简单地以利用或者损害特定竞争优势为由,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规定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七是统筹兼顾保护现代知识资源与传统优势知识资源的关系。一方面,对于生物和制药、信息、新材料、先进制造、先进能源、资源环境、现代农业等重点技术领域的核心技术、驰名商标等现代商业品牌和核心版权等知识产权,依法确定适度的司法保护政策,根据科技创新需求和发展需要加强司法保护。这对于我国科技经济创新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至关重要。另一方面,老字号、地理标志、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等构成我国独特的知识资源,形成我国的文化软实力、民族产业优势和地区特色经济优势,同样应当给予充分的关注和保护,以提升我国经济技术和文化的整体竞争优势。近年来,一些法院重视对老字号、传统文化资源等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和研究,裁判了一批涉及老字号、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的民事案件,促进了经济文化的繁荣和地区特色经济的发展,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裁判这些案件时,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国家法律政策的导向、历史背景和权利现状,进行公平合理的处理。对于历史上权属已经清晰的老字号等知识产权案件,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经形成的法律秩序;对于权属不清的案件,可以根据历史原因、当事人之间的使用状况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等,作出公平合理的裁量;对于民间文艺作品,要适当探索民间文艺保存人与后续创作人之间合理分享利益的机制,维护相关群体、个人的合法权益。
    八是统筹兼顾依法裁判与借鉴国外经验的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具有很强的国际共通性,各国之间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相互影响,相关国际条约较为发达。《纲要》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交往日益增多,国际影响力逐渐增强。”在知识产权审判中,了解、参考和借鉴国外经验是必要的和有益的,但裁判所依照的是我国法律,需要从我国实际出发和实事求是;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都必须符合我国国情,以是否符合我国发展需求作为衡量标准,不能盲目地追求所谓的接轨。         
-------奚晓明:《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为实践科学
发展观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议暨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大会上的讲话》(20081128日),载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2009年第1辑(总第1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第9—13页。
 
李旭律师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民商事续卷 主编刘德权,人民法院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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