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实务研究】增资扩股协议在《公司法》修订后实施的,适用新法 合同公司担保破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摘要】
思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思某公司向华某公司交付5000万元出资的性为虽然发生于2006年修订后《公司法》实施之前,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型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但是华某公司自与思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后直至2006年《公司法》实施,其增资扩股行为尚未完成。因修订后的2006年《公司法》已经删除了有关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审批程序的规定,故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书》虽然签订于2006年《公司法》实施之前,但由于协议书约定的增资扩股行为至今尚未完成,华某公司办理增资扩股时应可适用2006年《公司法》径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不需要按照修订前《公司法》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应适用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系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理解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华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增资扩股需报请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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