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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务研究】增资扩股协议在《公司法》修订后实施的,适用新法 合同公司担保破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法实务研究】增资扩股协议在《公司法》修订后实施的,适用新法  合同公司担保破产金融等商事案件司法裁判观点77 ------广安市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甘肃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
【裁判摘要】
思某公司与华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以及思某公司向华某公司交付5000万元出资的性为虽然发生于2006年修订后《公司法》实施之前,按照修订前《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发型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但是华某公司自与思某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后直至2006年《公司法》实施,其增资扩股行为尚未完成。因修订后的2006年《公司法》已经删除了有关股份公司发行新股审批程序的规定,故本案《增资扩股协议书》虽然签订于2006年《公司法》实施之前,但由于协议书约定的增资扩股行为至今尚未完成,华某公司办理增资扩股时应可适用2006年《公司法》径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手续,不需要按照修订前《公司法》之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原审判决认定本案应适用19947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系对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理解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华某公司答辩称该公司增资扩股需报请相关行政机关审批,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苏州律师李旭精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编,主编 奚晓明  公司卷  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2月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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