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开发区律师咨询,要回购房定金,何种情况可以

发布日期:2012-07-16    作者:110网律师
  
这种情况可以要回定金
【案情简介】
  20101017日,于女士在大连秋季房交会上看好一套商品房,因为价格、户型等都比较满意,于女士当日即与开发商签署了认购书并缴纳定金30000元。于女士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到该公司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该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均已填好且其中存在多处不公平条款,于是其并提出了修改要求,但开发商不同意修改,致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于女士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请求遭到了该开发商的拒绝,理由是于女士拒绝签合同定金不予退还。开发商的理由能否成立呢?
  【律师解答】
  张德军表示:在实践中,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缴纳定金,认购书中一般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定的签约时间,对双方具体权利义务并无明确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定金及其罚则进行了规定,即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需要注意的是,此处适用定金罚则是以当事人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条件的。
  张德军律师认为: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就于女士交付的定金不应适用该定金罚则。因为,本案中的认购书只是确定了双方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而对具体的权利义务没有做详尽的约定,那么于女士在签订正式合同中必然会尽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并非于女士故意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该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买房人于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综上,该开发商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应当退还于女士交付的30000元定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汤红艳律师
山东济宁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