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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

发布日期:2012-07-18    作者:110网律师
 合同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免除违约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在存在免责事由时,违约行为人可以自己有免责事由而对抗另一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因此免责事由又称为抗辩事由。由法律规定的违约行为人不承担违约责任的事由称为法定免责事由,而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行为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称为约定免责事由。约定免责事由的条款称为免责条款,须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才能有效。
   法定免责事由分为一般法定免责事由和特别法定免责事由。一般法定免责事由,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免责事由,即对各种合同均适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合同法》第1171款:“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一般免责事由。特别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仅针对某种合同特别适用,例如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只适用于货物运输或仓储合同中货损的免责事由。
案例:张盛考公务员时体检被查出患有丙肝,经证明为前段时间在某医院输血时血液携带丙肝病毒所致。张要求医院承担责任,医院未予理睬,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医院提出抗辩:输血时,医院按照正规程序操作,但是由于技术水平所限,存在着漏检率及检测手段不能完全检测出来的问题,卫生部也有相关规定,允许丙肝有5%的漏检率,这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因此医院不承担责任。
   那么医院是否该对张盛患上丙肝承担责任,这涉及法定免责事由的适用问题。
   本案当事人之间的输血合同属于一般的医疗合同,其性质为委托合同。合同法对委托合同并无特别规定免责事由,因此该输血合同的法定免责事由只有不可抗力。诉讼中,医院举证证明其已经按照行业要求进行检验,出现血液携带丙肝病毒的情形已经超过医生的预见能力,因此医院所输血液中含有丙肝病毒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有构成以下条件的客观情况才能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预见,是指事件的发生及其后果超越了当事人主观上的最大预见能力;不能避免,是指当事人无论采取何种措施即以最大努力也不能防止事件的发生;不能克服,是指根据当时的条件和能力,当事人无法战胜事件所造成的后果。但是本案中医院所输血液中含有丙肝病毒行为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可能责任在于献血者明知身患丙肝来献血,而血站却未检验出血液带有病毒,但医院在从血站进血时应该知道检测过的血液中携带丙肝病毒可能的几率即卫生部规定的5%的漏检率,医院没有尽最大努力进一步查验,没有尽到针对患者的告知或警示义务,其输血行为属于不适当履行,由于医院的违约行为不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所以,医院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其法定免责事由而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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