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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法定免责事由

发布日期:2011-10-21    作者:张峰律师
根据《保险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大致可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保险公司有垫付抢救费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但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人醉酒的;
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28条、《条例》第22条、《交强险条款》第9条
(二)、受害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条例》第21条
(三)、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五)、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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