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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生罚款——大理州2012年具体标准

发布日期:2012-07-23    作者:110网律师

超生罚款——大理州2012年具体标准 【大理著名学者型专家律师——马培杰律师】

在近期接受的法律咨询中,关于超生罚款的法律咨询占了很大的比例,当事人对于所谓的“社会抚育费”往往摸头不知脑,马培杰律师对此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对于违反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给予罚款,是常见的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出台后,“罚款”之说已经不再实行和沿用,而是代之以依据法律规定使用的专业词语“社会抚育费”。2000年3月,中央8号文件明确规定实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同年,财政部、国家计生委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改为“社会抚养费”,而且明确“本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是一项行政性收费,不是处罚,但具有一定的补偿和强制作用”。因此该条第2款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就是老百姓俗称的“计划生育罚款”,法律规定对于超出计划外生育实施的处罚。理论概念指多生一个孩子,为社会增加了抚养义务,加大社会承受压力,所以称为社会抚养费。理论上,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入差异,没有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数额,而是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以云南省大理州2012年为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非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省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计征。2011年云南省的城镇居住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576元,则征收标准为92880元—185760元;
(二)农业人口夫妻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分别按照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地州市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至8倍计征。2011年云南省大理州农民人均纯收入为6977元,则征收标准为34885元—55816元;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一方是非农业人口,另一方是农业人口的,按照本款(一)、(二)项分别计征。违法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违法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照违法多生育子女数为倍数计征。本条规定的违法生育人员,本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地州市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以其超过部分为基数加收3倍的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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