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的认识及对律师工作的认识
发布日期:2012-07-24 作者:110网律师
“政策”,是为了维护广大人民和执政当局服务的一种临时性策略,政策是根据实际需要可以改变方向的。法和政策,稍微倾斜,都会产生不利于社会稳定的结果。所以要做到“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在发展中国家还很难一时完全做到,但是我们法律工作者,要做到贵在坚持,因为有了坚持法制社会,最终会迎来曙光的。
“律”,是违反法和政策的枷锁,也是对法和政策的执行结果。正所谓“五伯兼并,而以恒律人”当今的个别权势,有法而不依,有律而不执行,这样的倒义,逆德行为最终是经不起检验的。用战国时期语言说:“理胜力为常,力胜理为变”用现在的网络语言说:“出来混江湖,早晚是要还的”。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这句格言真是太贴切了,法律的经验来源于那里那?当然是来源于学习和实践。本作者更倾向于多学习,而少用实践来练习。现今社会要惯用“拿来主义”因为在学习当中可以学习到大量的案例和无限类型的复杂案件,而在实践当中则很难做到。要“摒弃,老生常谈”“吃一堑,长一智”的传统说法,学会他人吃一堑,你长一智的学习思路。作为律师你没那么多资本去吃每一堑的,每每的失误或因你的经验不足,一次严重性的错误都会给当事人造成一生的悲剧。
“法律的科学在于运用”法律是门科学,其核心在于如何运用。比如一个有争议的刑事诉讼,法官,律师,检察官为什么会出现三种观点,哪怕你们学习的是同一本书获得了同样的司法资格。除了各自站的角度不同之外还有认识的程度不同,理解的含义不同,运用的法律条款不同,三种观点都没有错,所以说:运用是法律科学的核心。
律师就像制造火箭的工程师一样,工程师是把以知的零部件进行实用组合,组装成火箭让它安全的达到你所指定的太空中翱翔。而律师是把以知的法律条款有效的结合在一齐,运用到你所代理的案件之中,形成“无懈可击”不可驳倒的有理有据说,始终贯穿到整个诉讼当中。同时律师要有本位思想,因为你不是科学家也不是法律制造者不能因你的意志而改变法律,只能依靠法律的宗旨在现有的法律基础上进行有效的调整运用而已。工程师如果在火箭上少用个关键零部件和律师没有使用正确的法律条款而进行诉讼,其结果都是灾难性的。
李静律师
2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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