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收养行为是无效的
发布日期:2012-08-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收养行为的双方当事人——收养人和送养人具有能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和理智地、审慎地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收养行为双方当事人关于收养和送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是反映内心愿望和真实意愿的。
“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
《收养法》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l)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2)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3)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4)履行法定手续(以上四条参照前述)。
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民法通则》和《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相关法律问题
- 刑警队这样做属于什么行为?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2个回答0
- 刑警队这样做属于什么行为?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呢? 3个回答20
- 为了证明妻子存在婚外恋行为,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法院认可 5个回答10
- 为了证明对方存在婚外恋行为,司法实践中什么样的证据能够被法院认可 5个回答10
- 什么样的行为属于挤占、滞留和挪用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2个回答2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