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司法律 > 投资 > 外商直接投资 >
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的若干原则
www.110.com 2010-07-09 14:16

笔者认为,鉴于零售业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缺少实践经验,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即与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相一致原则,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要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原则, 逐步取消外资企业超“国民待遇”的优惠,统一政策,进一步优化零售业投资环境原则, 以合资合作的方式为主,我方应掌握合资企业的控制权原则,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法律,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强化利用外资的宏观调控与集中管理原则
  至1996年底,全国已有12个城市中的18个企业获准组建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已开业的仅6家)。然而,据不完全统计,未经国务院批准,由各地方政府审批,以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企业等方式注册,实为外商直接投资且已开业经营的零售企业达200多家。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对于促进我国零售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繁荣和稳定国内市场、推动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带来一些负面影响。鉴于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在我国才刚刚起步,缺少实践经验,以及在试点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零售业外商直接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在零售业中吸引外商直接投资要与我国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把我们的事业全面推向21世纪,就是要在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抓住机遇而不可丧失机遇,开拓进取而不可因循守旧,经济体制改革要有新的突破,力争到2010年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突出特点是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作用,又保证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保证公有制经济的主导地位。目前试点城市中的部分外资已在某些方面侵蚀到国有零售商业的肌体,有些外资甚至附加某些政治经济条件,作为对我国进行“和平演变”的手段。有些投机资本使我国市场在进行有效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得不到更好的发挥。鉴于这种客观现实,国家应将吸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措施调整到有利于发展我国的外向型商业,有利于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有利于壮大公有制商业,有利于稳定、繁荣国内市场和地区商品流通发展规划,有利于实现跨世纪宏伟战略目标轨道上来,与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目标相一致。
  二、在零售业中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规模要与我国商品流通的发展速度相适应。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