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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一级资质申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理地址: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申办对象资格: (一) 综合条件 1、企业变革发展历程清晰,从事系统集成四年以上,原则上应取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二级资质一年以上; 2、企业主业是系统集成,系统集成收入是企业收入的主要来源; 3、企业产权关系明确,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 4、企业经济状况良好,近三年系统集成年平均收入超过亿元,财务数据真实可信,并须经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企业有良好的资信和公众形象,近三年没有触犯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 业绩 1、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的系统集成项目总值3亿元以上,工程按合同要求质量合格,已通过验收并投入实际应用; 2、近三年内完成至少两项300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项目或所完成1500万元以上项目总值超过6500万元,这些项目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且至少应部分使用了有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 3、近三年内完成的超过200万元系统集成项目中软件费用(含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和技术服务费用,但不含外购或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费用、建筑工程费用等)应占工程总值30%以上(至少不低于9000万元),或自主开发的软件费用不低于5000万元; 4、近三年内未出现过验收未获通过的项目或者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用户重大投诉; 5、主要业务领域的典型项目在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居国内同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 管理能力 1、已建立完备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认证并有效运行一年以上; 2、已建立完备的客户服务体系,配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能及时、有效地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3、已建成完善的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并能有效运行; 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电子信息技术领域企业管理经历,主要技术负责人应获得电子信息类高级职称且从事系统集成技术工作不少于5年,财务负责人应具有财务系列中级以上职称。 (四) 技术实力 1、有明确的系统集成业务领域,在主要业务领域内技术实力、市场占有率等居国内前列; 2、对主要业务领域的业务流程有深入研究,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业务软件平台或其他先进的开发平台,有自主开发的软件产品和工具,且在已完成的系统集成项目中加以应用; 3、有专门从事软件或系统集成技术开发的高级研发人员及与之相适应的开发场地、设备等,并建立完善的软件开发与测试体系; 4、用于研发的经费年均投入在300万元以上。 (五) 人才实力 1、从事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少于150人,且其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80%; 2、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25名,其中高级项目经理人数不少于8名; 3、培训体系健全,具有系统地对员工进行新知识、新技术以及职业道德培训的计划并能有效组织实施与考核; 4、建立合理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考核制度并能有效实施。
申办手续:

  1、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报表一式四份(部资质办、省市主管部门、评审机构、申报单位各一份,要求盖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公章)及相应的电子文档一份;
  2、申报表中注明需要提供的材料;
  3、申报单位认为有必要提供或部资质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1、申报企业向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评审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评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形成评审报告,报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初审;
  3、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将初审合格材料上报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
  4、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组织资质认证专家委员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将通过审核的材料报信息产业部审批,将未通过审核的材料反馈给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5、信息产业部对材料进行审批,为通过审批的企业发放资质证书,将未通过审批的材料反馈给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

办理依据:   1、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息部规[1999]1047号)  2、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申报程序》的通知(信规函[2001]2号)  3、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的通知(信部规[2003]440号)  4、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030号)  5、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规[2001]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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