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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检查(上海)

发布日期:2008-06-1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检查
上海市信息化办公室信息产业管理处
事项内容: 市信息办对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每四年进行一次换证检查和必要的非例行监督检查。
履行程序:

换证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申请换证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信息办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换证申请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过去四年信息系统集成项目完成情况和资产运营情况、各类管理及工程技术人员变化情况等资料。

(2)市信息办根据资料审查和有效期内监督检查结果,对其资质做出检查结论,记录在《资质证书》(副本)的检查记录栏内。

年检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获证单位向市信息办提交《资质证书》(副本)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年度检查表》,检查表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有质量事故或用户投诉,必须及时向市信息办报告。

(2)市信息办对获证单位资质进行年检,并在年检合格者的《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章。检查结论分为“通过”、“降级”、“取消”三种。对于检查结论为“通过”或“降级”的单位,颁发新的《资质证书》(正本);对于检查结论为“取消”的单位,将收回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没有按时申请换证检查或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资格,其《资质证书》予以注销。

权利义务: (1)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工作证;(2)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严禁接受礼品、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不得参加宴请和娱乐性活动;(3)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进行检查;(4)对市信息办依法进行的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5)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回答检查人员的询问;(6)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未出示工作证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接受检查;(7)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事项依据: 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规[1999]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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