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单位行贿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2-08-13 作者:邱戈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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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2年3月21日第19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14日 川高法[2002]105号)规定:
四十八、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
②向3人以上行贿的;
③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
④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3)行贿数额虽不及上述数额标准,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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