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推出隐形辞退改革制 被迫离职能否获赔?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张峰律师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针对本案,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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