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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企业单位设立审批(深圳)

发布日期:2008-06-18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内  容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
法律依据
民政部等六个部门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福发(1990)21号)第六条
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向本机关申请 
条  件
1、安置残疾人员达到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
2、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3、企业中每个残疾职工应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4、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社会福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经原发照机关同意的复印件;
2、上级主办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
4、本企业章程;
5、本企业残疾职工的有关证明。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书》
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决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程  序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申请书,街道以上残联部门提出意见,市民政局审查后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
《社会福利企业证书》,有效期5年。 
法律效力
领取《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经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方可享受减免税收,技改贷款、物资分配、产品创优、企业升级等优惠待遇
收  费
年审或年检 每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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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申请书
核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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