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友运输毒品案:组织他人运输毒品
发布日期:2012-08-24 作者:110网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 2006年3月2日,被告人王光友在贵州省织金县金龙乡综合村邀约同村的郭玉兰、谢祥艳、陈勇、谢正美、陈福海(同案被告人,均已判刑)到云南省昆明市运输海洛因回织金县,并许诺每克付10元运费。同月4日,王光友带领上述郭玉兰等五人乘火车到达云南省昆明市,分给每人携带的海洛因和400元车费。郭玉兰等人分别将海洛因藏于体内或身上。王光友让郭玉兰、谢祥艳、陈勇先从昆明出发,途经云南省富源县到贵州省盘县平关等候,王光友随后和谢正美、陈福海到达平关。六人会合后一同乘火车到达贵州省水城县,住宿于火车站对面的和平旅社。同月5日3时许,六人在火车站门前乘坐水城至织金县的客车时,被公安人员抓获。从郭玉兰等五人身上查获海洛因共计806克,其中绝大部分系从体内排出。
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3日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光友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宣判后,王光友提出上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于2007年2月7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王光友为牟取非法利益,组织他人运输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同案被告人运输海洛因的全部数量处罚。其运输海洛因数量大,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王光友的死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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