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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或公司出租民住房或商住房应缴税金

发布日期:2012-08-27    作者:110网律师
项目
营业税
房产税
个税或企税
印花税
土地使用税
备注
个人出租民住房
1.5%
4%
800元以下免征个税, 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个税税率10%)


上海按照综合管理费5%计征。
个人出租商住房
5%
12%
800元以下免征个税, 4000元以下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扣除20%(个税税率20%)
0.1%
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税额计征。
上海营业税起征点规定如下:按期纳税,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公司出租居住房
5%
4%
年终汇算清缴
0.1%
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税额计征。
财税[2008]24号
公司出租商住房
5%
12%
年终汇算清缴
0.1%
按照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和土地等级税额计征。
 
说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按照所缴营业税,再乘以城建税和教育费的比例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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