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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不可忽视的“斯芬克斯之谜”——邓正来先生前提性判准的文化缺位

发布日期:2012-08-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出处】《河北法学》2007年第10期
【摘要】时代诊断是理论建构的前提。一个时代、四重结构既是邓先生对当下中国时代病症的诊断,也是其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的前提性判准。但这一前提是不周延的;无论是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都忽视了特权文化结构的存在,该结构经由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自我再生产机制而不断得到强化,使得国人欠缺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这种文化结构与中国结构紧密勾连,对中国法学的批判和重建而言不能小视。
【关键词】中国;时代诊断;宰制特权文化结构
【写作年份】2007年


【正文】

  当下世界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时代?后工业社会、后现代社会、全球化时代、知识经济时代、风险社会、消费主义社会、虚无主义社会等都可看作是人们对当下时代性质的一种诊断;而以此为基准,与之相应的各种理论粉墨登场。这启示我们:如同医生需要看到病症才能开出药方一样,理论建构只有建基于对特定时空之时代诊断的深刻、独特理解才能建构回应时代要求的理论。在我看来,任何有使命感的学者都必须对我们所处的时代性质或病症发言,进而以此为据,通过邓正来先生所谓的问题的理论化处理来建构自己的理论。中国法学的发展也概莫能外。

  本文就以时代诊断与理论建构的关系为基点,把邓先生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批判纳至时代诊断的视角来考察。我将首先论证一个时代、四重结构既是邓先生对当下中国时代病症的一种诊断,也是其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的前提性判准,同时我将揭示邓先生的法哲学立场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替弱者说话的立场。(第一、二部分)。在文章的第三部分,我将提供我对中国法律文化的一种诊断,并详细讨论我所谓的一种特权文化结构。我的研究表明:他的诊断是不周延的,忽略了文化方面的结构;而无论是当下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都忽视了特权文化结构这一中国结构。最后,我将试着讨论这种文化结构与他那里的中国结构的内在关联。

  一、一个时代、四重结构——邓正来先生对当下中国时代病症之诊断

  邓先生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主流法学受现代化范式支配间接为我们提供一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是以其对当下中国的时代病症之诊断为前提的。因此,在这个意义上,他对中国法学的批判完全可看作是其对当下中国时代病症的理论诊断。愚以为,其诊断大致可概括为以下两个层面:

  (一)一个时代:没有理想图景的时代

  当下中国究竟处于一个怎样的时代?邓先生的回答是:“这是一个没有‘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法学时代,而这个时代应该结束了,因为它已经承担不起中国法学在这个时代所应当担当的使命。”{1}在他看来,1978年至今的中国法学由于受到源于西方的现代化范式之支配,不仅间接为中国法律发展提供了一副西方法律理想图景,而且还致使中国法学论者意识不到他们所提供的不是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

  (二)四重结构

  邓先生所谓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乃是一种依凭对中国现实的问题化理论处理而建构起来的中国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在这里,中国现实从属于的当下世界结构和中国结构是我们思想的基础;同时,对这种中国现实所做的理论处理又是我们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根据。从其相关文字看,这种结构在他那里大体上是指以下四重结构:

  1.世界结构

  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邓先生与以往所有关注中西问题的论者之不同即在于他添加了世界结构这一时代背景。他认为,世界结构构成了当下中国法学哲学的历史性条件;中国参与其间的世界结构,虽说形式上是一种平等主权国家间的结构,但对我们却是一种强制性支配。“当下的世界结构不仅改变了中国问题的性质,甚至还改变了中国法律哲学看待中国问题的方式或视角。”{2}为此,中国法律哲学的建构必须经由关系性视角和共时性视角的建构去重新定义中国,同时建构起主体性的中国,并据此建构自己的理想图景。

  2.中国结构(贫富差距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

  邓先生没有专门探讨他所谓的中国结构问题,从其相关文字看,他对当下中国结构的理解大体上包括贫富差距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三方面。其中,前两者主要体现在他对中国法学都市化趋向的批判中,后者主要体现于他对权利本位论政治-法学进路的批判和早期对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中。在对消费者权利进行个案研究时,他指出:“这种‘都市化’的趋向,在很大程度上遗忘了中国的农村和中国的农民,归根结底是遗忘了中国这一由传统的‘城乡二元结构’、新兴的‘贫富差距结构’以及世界结构构成的真实社会。”{1}在批判权利本位论是,他认为其政治—法学分析路径决定了其先天依赖于政治,在与阶级斗争范式论争中不仅没有完全摆脱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支配,甚至还在某种程度上证明了政治意识形态话语的合法性。而如果我们把《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看作是他早期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研究在法学领域的推演和发展,看作是其对世界结构下之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欲求的一贯思考,我们也会看到其对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这种关注。他认为:中国知识场域的自主性缺乏是因为社会、经济或政治意识形态等非学术力量透过社会科学工作者渗入到这些对象以及他们的研究之中,进而渐渐支配了社会科学场域。“由于社会科学场域始终处于权力场域的‘元’的支配下,所以它总是面对着其他场域通过学术制度这一中介对其作出的规定、监督和抵御。”{3}对中国法律哲学的批判和重建,显然也要看到其它场域、特别是政治意识形态结构的影响。

  二、作为前提性判准的四重结构——替弱者说话学术立场之揭示

  在邓先生那里,中国既是认识对象,又是思想根据。“在一个开放的全球性的世界结构中,不仅作为定义对象的‘中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且定义本身赖以为凭的话语系统亦需要根据当下中国的立场进行重构,否则我们将没有基本的哲学根据去谈论所谓的‘中国’的法律/法律秩序的问题。” {1} 在他那里,中国现实—中国现实的理论处理—重新定义中国或理想图景是紧密勾连在一起的。而他之所以要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就是因为主流法学没能回应世界结构和中国结构下的时代要求,进而致使我们处于一个没有理想图景的时代。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四重结构是其对中国法学进行总体批判的一个前提性判准。

  但此四重结构在他的批判中并非匀力并用的,而是由其替弱者说话即回应诸结构宰制下弱者主体性要求之学术立场贯穿其中,并针对不同的对手而轮番推出的。由于论题的博杂,他对中国法学的批判采取的是一种“总体批判+个案研究”交叉并用的方式进行的,即一方面他一般性地对中国法学进行批判(如对现代化范式的批判);另一方面,他又经由两种类型的个案研究(消费者权利个案和四大理论模式)而试图获致对中国法学的总体批判。这种论述策略的选择使得他交互使用四重结构这一“杀手锏”。总体言之,他打的是“中国牌”,即世界结构是其批判所有理论模式的前提性判准;在批判中国法学的都市化趋向时,他打的则是“农村牌”和“穷人牌”,主要是以城乡二元结构和贫富差距结构为基准的;在对权利本位论进行批判时,他出的又是“学术自主牌”,以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为依据。正是经由在“西方人面前,替中国人说话、在都市人面前,替乡下人说话、在富人面前,替穷人说话、在政治面前,替学术说话”这一替弱者说话学术立场[1]的“组合拳”,并依凭“总体批判+个案研究”的交叉并用,他将主流法学不顾及弱者立场的盲目全球化、都市化、富人化和学术政治化诸趋向“掀翻在地”。因此,可以说,此立场背后潜隐的四重结构构成了其批判中国法学的一个前提。换言之,在他看来,所有这些结构都是对世界结构下的中国、城乡二元结构下的乡村、贫富分化结构下的穷人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下的学术等弱者的一种宰制,一种掠夺,一种解主体性(desubjectivity)。他用结构表示制约人之行动的某种稳定框架,[2]他要做的即是将这些结构展现出来,进而为其宰制下的弱者之主体性的确立创造条件。因此,主体性中国首先呼之欲出。可以想见:应和着主体性中国之确立,相伴而至的必然会是主体性乡村、主体性穷人、主体性学术。这也是邓先生所欲求的“更有德性、更有品格和更令人满意”的一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

  如果大家同意我关于时代诊断与理论建构关系的上述观点,且赞同我的上述概括和分析,那么,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是否同意邓先生对当下中国法学的批判和重建之关键就在于是否接受其上述诊断及其替弱者说话的学术立场。

  以其诊断为基础,我们可以追问:我们真的没有理想图景吗?这种世界结构的确存在吗?当下中国是否真的存在着贫富差距结构、城乡二元结构和政治意识形态结构?若存在,它是否足以含括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束”?换言之,我们还存在其它结构吗?以及,若其时代诊断是准确且周延的,在法学领域有无特殊性?若有,我们应如何回应?等等。

  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是因人而异的,其需要我们每个人“重新阅读中国”[3]。邓先生曾号召我们要“把我们在这26年中根本没有考虑或定义过的‘中国’重新‘问题化’” {1}。接下来,我就响应其号召,谈谈我对此四重结构的“重新‘问题化’”和对中国文化的一个阅读。我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人是悬挂在意义之网的动物”(韦伯语);作为人的身体记忆,文化内化于每一个有着共同身份的人之中,也内化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就阅读中国、进而定义中国而言,若过于重视经济、政治等层面的中国结构,而忽视同样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文化层面的结构,我们所建构的理想图景很难说是中国的。我经过长期思考认为,中国文化中存在着我所谓的一种特权文化结构,我将其喻为一个“斯芬克斯之迷”,并试着用我浅薄的知识来解读之。

  三、特权文化结构——试解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

  讨论有着悠久历史且转型中的中国文化,是困难的——这也是我将其喻为“斯芬克斯之迷”的原因。我把文化观念与社会关系、社会结构相结合,从这两方面的再生产机制来讨论特权文化的成因。这里的特权是广义的,泛指在正式规则之内/外经由非正义途径而获得的各种优先权或垄断权。我所谓的特权文化结构主要有两层含义:首先,它是一种类型化的文化,即不愿遵循一般性规则的特权文化;其次,这种文化由于有自身的再生产机制而保持稳定,成为一种“文化结构”[4]。这种文化结构使得国人欠缺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也成为制约法治中国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而无论是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似乎都“生活在别处”,都漠视或者没有看到这种文化结构。

  从社会关系上看,正如费孝通所言,中国社会关系事实上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团体格局的差序格局。在乡土中国,

  “以‘已’为中心,像石子一般投入水中,和别人所联系成的社会关系,不像团体中的分子一般大家立在一个平面上的,而是像水的波纹一般,一圈圈推出去,愈推愈远,也愈推愈薄。”{4}

  尽管费先生探讨的是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特征,但如果大家的文化体验认同我的概括,我们可推而广之及于整个中国社会关系。与差序格局相关,中国事实上是一种人脉社会;用季卫东的话讲:

  “在日常生活中,通过拉关系的相互作用、讨价还价的试错过程以及‘建构关系的社会工程’(金耀基的表述),人与人之间的网络结构势必会按照几何级数不断增长,因而关系秩序势必会迅速夸张或者稠密化,变得非常复杂。” {5}

  这种人脉社会与特权观念一道,使得国人处理人际关系的准则很大程度上首先取决于人脉或差序格局的有无;若无,才会考虑法律等一般性规则。

  一般认为,与工商业社会相适应,现代人际关系的最典型特征是主要发生在匿名化的陌生人之间;而为了惩戒其可能带来的机会主义行为,确保行为预期和交往/交易安全,一般性规则、进而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之确立成为必然。但是中国之为人脉社会,恰恰在于中国文化中事实上有一种抗拒现代社会关系陌生化趋势的机制,即我所谓的陌生人关系熟人化机制。国人似乎不太喜欢与陌生人交往;在与握有特定稀缺资源的陌生人交往时,我们一般都会想尽办法使彼此陌生人关系熟人化,再按照我所谓的熟人规则交往。比如,我们考研/博时,原本我们与导师并不认识,但是为了获得硕/博士学位这一稀缺资源,我们总会尽一切办法,发动一切人脉(有时,这种人脉甚至是盘根错节的,如同学的亲戚的朋友等)而与其建立起熟人关系,从而按熟人规则办事。若对方握有极度稀缺资源,我们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也尝试与其建立起熟人关系。现实中,没有人脉资源但有财力后盾的人为了以熟人规则获得某种极度稀缺资源(比如,父母为了儿女升学、房产商为了拿到某块地皮等)而不惜行贿的大量事例即是鲜活例证。可见,我们的文化中事实上存在着陌生人关系熟人化机制,这种机制内在地抗拒现代社会关系匿名化趋势,保证了人脉社会的自我再生产。

  从社会结构上看,中国似乎历来都存在着一种特权阶层或“不平等圈”。我曾对我所谓的“不平等圈”的再生产机制进行了分析。我的分析表明:这种“圈”通常意味着丰厚乃至额外的资源。这种资源使得这种“不平等圈”拥有自身的再生产机制,其核心是圈外之人经由自身的努力、从忍受不平等到享受不平等向圈内有计划和目标的流动;流动形式在古代是科举制度,在现代则是各种形式合理的准入制度(如各种考试)。由于“不平等圈”的额外收益一直存在,有一大批新鲜血液不断注入特权阶层,使其自身有较稳定的“投入—产出”系统与广阔的“市场”和源源不断的“原材料”。只要“不平等圈”存在,圈外之人在圈外时或许还会骂骂娘,一旦成为圈内之人,屁股决定大脑,他们就理所应当地享受起来。识时务的圈外之人不想、也拒绝改变这种不合理的制度安排,他们唯一的期望就是早日成为圈内之人,甚至把挤进圈内作为人生目标。正是圈外之人的忍受(认可)和圈内之人的享受(维护),以及他们之间的合理流动造就了“不平等圈”的生生不息,因为若无这种尽管比例很小的流动,这种“不平等圈”必定会因那些永远处于圈外之人的反抗而寿终正寝;而“这种流动机制在改变个人位置的同时强化了尊卑上下的等级结构本身,因为每一个历尽艰辛爬到上层的人都自然会尽力维护尊卑之差等,以便自己可以充分享受苦尽甜来的满足。”{6}

  这种陌生人关系熟人化的社会关系再生产机制和从忍受不平等到享受不平等的社会结构再生产机制机制保证了特权文化结构的自我再生产,它使得特权文化成为一种相对稳定的框架,即结构。两者根株并联,使得国人似乎从来没有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细言之,正是这种“十年寒窗苦,终为人上人”式的踌躇满志、“千年的媳妇熬成婆”后的变本加厉、“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迫不及待和“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丰厚回报在共同为我们演绎了一出出“知识改变命运”神话的同时,也从社会结构上进一步固化了这种“不平等圈”;而这种社会结构与“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式的人脉化社会关系一道,共同为我们造就了一种“尊卑有别、长幼有序、爱有差等”的特权文化。

  已有不少中国学者谈到中国(法律)文化的这一特征。梁漱溟对西方尚平等、中国殊尊卑的特权文化颇有心得。[5]大概是出于对中国文化的深刻领悟,梁先生对强调平等的西方法治在中国的即刻推行持悲观态度。[6]季卫东则另辟蹊径,从中国秩序原理的角度探究了中国关系秩序的成因,认为:中国传统法律秩序是一种复杂系,更接近于自然状态,法律更多的融化于社会之中;这使得中国社会的最大问题是通过圜道式的交涉媒介,“很容易流于力量对比关系决定一切的事态,使原则和规范名存实亡,失去意义。”{5}季教授并没有与儒家传统结合起来;若接着他的分析,会发现:正是这种圜道式的交涉与儒家“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别亲疏、殊贵贱”思想相结合,使得国人似乎没有遵守规则的传统。人们倾向认为,规则不是决定性的,因为规则背后还有决定性的事物,即关系或实力(“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民谚即是明证);因此,人们常常在既定规则之外寻求解决问题之道,甚至游戏规则已经成为梁漱溟意义上的习惯。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信春鹰说:在中国,

  “我们看到的不是遵守游戏规则,而是把规则当游戏……对没有机会从偷税漏税等富人的游戏中获得精神和物质满足的普通人来说,破坏排队或者交通秩序虽然不能带来明显的好处,但至少也能满足一种心理。”{7}

  魏敦友则分别将中国文化的这种特征和成因命名为“梁漱溟-谢遐龄诅咒”和“季卫东陷阱”[7],意在提醒法律人关注这一点。

  按照本文的框架,我们完全可以对这种文化观念进行新的解读。从社会关系层面看,陌生人关系熟人化的机制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一旦完成熟人化,人际交往就依照熟人规则运行,就可以获得比遵守正式规则更为有利的资源。同样,从社会结构上看,从忍受特权到享受特权机制之所以存在就是因为一旦经由这一卧薪藏胆过程成为圈内之人,就可以遵守特权阶层规则,从而便利地获得各种稀缺资源。无论是熟人规则,还是特权阶层规则大都是对一般性规则的规避,显然不利于一般性规则权威、进而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之形成。这种特权文化使得国人似乎从来没有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甚至将遵守一般性规则当作是人生的失败。于是,我们常常能听到这样的话:“规则就是为没有能耐的人制定的”。

  四、结构化的特权文化——无所不在的“意义之网”

  钱穆说:“中国人言道,则主在教人知所尊,知所亲。”{8}就当下而言,前者大致对应于社会关系层面的人脉文化,而后者则大致对应于社会结构层面的官本位文化,此二者共同构成了以规避一般性规则为荣的特权文化。

  显然,无论是主流法学还是邓先生都没有关涉到这一问题。如果说邓先生那里的中国结构分别宰制的是乡村等,那么这种特权文化结构宰制的则是更一般性的一种正义感、公平感或平等感。之所以说是“更一般”,首先是源于文化本身之于个体的身体性和其它领域的穿透性,即作为人的身体记忆或生活样式,文化内化于每一个有着共同身份的人,也内化于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诸方面。其次是因为正义之于整个社会的极端重要性。罗尔斯将正义看作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并试图寻找出贯穿于社会各领域的正义原则,沃尔泽(Michael Walzer)的多元正义观则试图开掘出各领域的不同正义原则;但其都强调了正义之于整个社会的极端重要性。显然,特权文化结构的存在会对其它领域的正义性构成影响。

  事实上,邓先生赖以为据的中国结构也的确都与这种特权文化结构紧密勾连。以贫富差距为例,已有学者指出:“反思我国改革的全部问题,就会发现我们的结果不公正,其实就源于起点的不公正与过程的不公正”{9},而不是在公平的竞争中因自己可以负责的因素而落败的结果。这正是民众仇富心态的心理根源,也是民众不满政府的社会根源;正如罗尔斯所言,若稀缺资源不是公平开放的,那些被排除在外的人的不公平感就是对的,不仅是因为其得不到资源本身,更是因为其被剥夺了人的一种基本善。[8]而这种起点不公正在当下正是与特权文化紧密相联,并主要经由前文所谓的熟人规则和特权阶层规则等特权规则而达致的。同样,城乡二元结构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特权文化的产物;或者说,城市正是相对于乡村的一个“不平等圈”,城乡二元结构只是特权化社会结构的一个表征而已。政治意识形态结构与特权文化结构的关系也是不言而喻的。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10}钱穆此言尽管有文化决定论之险,但却道出了文化的重要。如果说邓先生在四重结构下欲求的是中国、乡村、穷人和学术的主体性,以可欲的理想图景为参照,在特权文化结构下,我们欲求的显然应是一种更一般性的、被特权文化结构所宰制的规则意识和平等观念。阅读中国、进而定义中国绝不能忽视文化这一无所不在的“意义之网”。希望我的努力助益于解开中国法律文化的一个“斯芬克斯之迷”,而不是打开了一个“潘多拉魔盒”。

  致 谢:本文关于“四重结构”的提法受到邓正来先生本人的启发,初稿完成后,吉林大学理论法学研究中心的甘德怀、蔡宏伟等学友提出了宝贵意见,特并表谢忱。




【作者简介】
孙国东,法学博士,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研究人员。


【注释】
[1]此说法受到甘德怀师兄的启发,特致谢忱。
[2]邓先生的这一用语似乎受到结构主义思想的影响。按照英国社会理论家贝尔特的概括,结构主义的特征之一是认为基本结构沉重地制约和决定着人的行动和思想。参见[英]帕特里克·贝尔特:《二十世纪的社会理论》,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版,第3页。
[3]参见孙国东:《重新阅读中国》,法律博客,//sunguodong.fyfz.cn/blog/sunguodong/index.aspx?blogid=151386,最后访问于2007年1月3日。
[4]早在1980年代,庞朴先生就提出了他的“文化结构三层次说”。(参见庞朴:《文化结构与近代中国》,载《东西文化与中国现代化讲演集》,浙江人民出版社1986年(临)第17号,第9-11页。)但我的用法与庞先生略有不同。关于文化结构和法律文化结构,可参见刘作翔:《法律文化理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106-154页。
[5]参见梁漱溟:《东西方文化及其哲学》,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3页。
[6]对梁氏观点的详细分析,参见许章润:《说法活法立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2-148页。
[7]参见魏敦友:《法治的中国道路》,法律博客,//weidunyou.fyfz.cn/blog/weidunyou/index.aspx?blogid=33300,最后访问于2007年1月3日。
[8]参见JohnRowls,ATheoryofJustice,Beijing:ChinaSocialSciencesPublishingHouse,1999,p.84.


【参考文献】
{1}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36-37,121,30.
{2}邓正来。中国法律哲学当下基本使命的前提性分析:作为历史性条件的“世界结构”{J}.法学研究,2006,(5)。
{3}邓正来。研究与反思:关于中国社会科学自主性的思考{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4.
{4}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27.
{5}季卫东。宪政新论:全球化时代的法与社会变迁{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3-84,95.
{6}阎云翔。差序格局与中国文化的等级观{J}.社会学研究。2006,(4)。
{7}信春鹰。人为什么要遵守规则{A}.法学家茶座第二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77.
{8}钱穆。中国历代政治得失政治、社会、人文{M}.南宁: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196.
{9}何清涟。对中国20年经济改革的批判性透视{J}.广州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10}钱穆。文化学大义{M}.台北:台湾中正书局印行,19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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